土地使用證繼承過戶可以辦理嗎

土地使用證是我國公民,在對土地進行使用的時候,應該辦理的重要證件。對於農村宅基地來說,國家的一些相關的政策,是針對宅基地的保護的。在生活中可能很多人會將土地使用證,進行繼承過戶。但是土地又屬於國有資源,那麼土地使用證繼承過戶可以辦理嗎?小編將透過以下資料爲大家做出解答。

土地使用證繼承過戶可以辦理嗎

土地使用證繼承過戶可以辦理嗎?

《土地管理法》就村民使用宅基地有限制條件,即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宅基地只能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使用,《土地管理法》第62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63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其它相關法律也有“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的條例。宅基地可以“宅基地調劑”方式過戶給同村村民。

具體是符合下列一些條件:

1、辦理宅基地調劑使用變更登記限於同一行政村村民之間透過買賣、贈與等方式轉移房產涉及宅基地使用權轉移並經依法批准;

2、接受宅基地調劑使用的村民(調入方)須符合國家和你所在地《農村村民宅基地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的一戶一宅和麪積標準。需要的手續:宅基地調劑使用雙方憑身份證、戶口簿、房屋所有權證(已過戶)、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調劑協議、村民委員會同意調劑證明等有關資料向所在地國土資源管理所提出申請,並填寫宅基地調劑申請、審批表及土地使用權登記申請表。

農民買賣或者繼承房屋,該房屋佔有範圍之內的宅基地使用權會發生轉移,即由原房屋所有權人轉移到買房人或繼承人。《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着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根據這一規定,農民因買賣或繼承房屋而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必須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具體而言,就是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或者房屋繼承人應當在依法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證後15日內,持有關證明檔案、材料,向當地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申請,經審覈後,由縣、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髮加蓋有縣、市人民政府印章的土地證。

土地管理法第6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 、自留山,屬於集體所有。”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適用的宅基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者集體;國家及集體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確定由個人使用的,即公民對宅基地有依法使用的權利。

遺產必須是公民個人合法擁有的財產,所以,公民是不能將宅基地作爲遺產繼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權。宅基地爲居民、村民各戶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長期不變。宅基地的所有權和公民私房的所有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私房的所有權屬於私房產權人。

宅基地的使用權不屬於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公民繼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隨着房屋而轉移給新的所有人。這也只是具體執行國家的行政法規,而不是繼承的結果。

農民買賣或者繼承房屋,該房屋佔有範圍之內的宅基地使用權會發生轉移,即由原房屋所有權人轉移到買房人或繼承人。《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着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根據這一規定,農民因買賣或繼承房屋而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必須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具體而言,就是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或者房屋繼承人應當在依法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證後15日內,持有關證明檔案、材料,向當地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申請,經審覈後,由縣、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髮加蓋有縣、市人民政府印章的土地證。

土地管理法第6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 、自留山,屬於集體所有。”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適用的宅基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者集體;國家及集體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確定由個人使用的,即公民對宅基地有依法使用的權利。

透過以上的資料可以得知,宅基地的使用權不屬於遺產,是不能被繼承的,但是公民對宅基地擁有土地使用權以後,可以將土地的使用權轉移給新的人。就是說可以將土地使用權進行過戶。國家針對土地的一系列政策,都是爲了防止國有土地的流失,只要大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土地進行利用和分配,都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