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農村宅基地的政策有哪些?

2021年農村宅基地的政策有哪些?

一、農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有哪些?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積審批標準爲每戶面積不得超過166平方米;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村莊建在鹽鹼地、荒灘地上的,可適當放寬,但每戶不得超過264平方米;人均佔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低於前款規定限額。

1、非農村戶口不能建房

如果農村戶口已經落戶到城市的,是不享有農村建房權利的,而且在村集體經濟組織也是申請不了的。國家規定,農村宅基地所有權是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農民是隻擁有使用權的。

2、對宅基地超出的面積進行徵稅

宅基地超出的面積要徵稅早在2018年已經在某些地區開展了,到後期會真正落實到各個省份地區。以前國家沒有農村宅基地面積的規定,所以那時候很多人對宅基地周邊進行擴大建房,從而造成宅基地的面積大範圍超出。至於具體的徵稅標準,不同的地區會一定的差異,舉個例子,某省的宅基地超出面積是按照200/㎡來計算。

3、宅基地有償退出

國家爲了有效利用、盤活農村土地資源,對出現一戶多宅、空心村、空心房等有關問題會進行整治。關於這些滿足任一種就可以向當地政府申請宅基地,都會給與相關補償,具體的補償費用標準會按照當地的年均收入水平來定。

4、不得超出兩條“紅線”

兩條“紅線”是指不允許以買賣宅基地爲出發點,也就是說農民利益的出發點不允許是買賣宅基地,此外不能說已退出農村宅基地,作爲進城落戶的一項條件,只要農民落戶那就必須要退出宅基地。不過這個不是國家全面推行實施的,如果當地政府有這項的硬性措施,可以維權。

5、不得違反“一戶一宅”。

國家已經發布了嚴格的管制措施,要求各地區必須嚴格實施“一戶一宅”的政策,包括任何人不得違反“一戶一宅”的原則在耕地或多佔宅基地進行建房的。一些地方在實施“一戶一宅”後,對宅基地的審批也變得嚴格起來。

6、宅基地可以流轉

根據調查,全國大概有10%左右的宅基地是閒置的。按照三權分置,把這個使用權這個市場適度放活,允許他們來租賃,但是農民朋友們也必須把所有權不變和資格權保護做好。20年之內,農戶如果簽訂了合同,按照新的三權分置,把使用權流轉給投資者,投資者在這20年之內,他的權益同樣是得到保護的。

二、農村宅基地繼承新政策如下: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團體內流通。依據《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並不是實在含義上的產業,僅僅一種運用權,擁有權歸村團體。宅基地既不能銷售,也不能承繼,但能夠在本村團體內流通,經過土地處理部分依法贊同,發放證件。

2、由於我國施行城鄉二元系統,在城市化浪潮中,越來越多的人“農轉非”。不管出於什麼原因,一旦把戶口轉走,就失去了對老家宅基地的承繼權,又不能買回來,只能眼睜睜看着“祖宅”變成村團體的財物。

3、由於鄉村戶口與土地的對應聯繫,有些人不情願“農轉非”,乃至有些公務員想方設法“非轉農”,但這些畢竟是少數,“進城”纔是大勢所趨。因而從詳細的家庭的視點而言,如果相關法規不變,宅基地註定會失去。

4、宅基地運用權人依法對團體擁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運用的權力,有權依法運用該土地建造居處及其隸屬設備。宅基地運用權的獲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處理法及國家有關規則。

5、鄉村團體經濟安排爲保證農戶日子需求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子及小院子運用的土地。用於建造居處、輔佐用房(廚房、庫房、廁所)、院子、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積等。農戶只要運用權,不得銷售、租借和非法轉讓。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擁有權,有銷售和租借的權力,不受別人侵略。房子出賣或租借後,宅基地的運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擁有權一向爲團體擁有。出賣、租借房子後再請求宅基地的,不予贊同。農戶建造房子及小院子運用土地,不得超越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則的標準。

農村宅基地是農民建房的土地。農村戶口已經落戶城市的,不享有農村建房權利,在村集體經濟組織也是申請不了的。國家規定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只擁有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