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土地使用權年限是多久?

爲了防止土地資源被荒廢,公民可以透過購買、贈送等方式獲得土地的使用權,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不同類型的土地的使用年限是不同的,私房土地使用權年限是多久?在使用年謝屆滿之後,原土地使用者可以提出續期的請求。

私房土地使用權年限是多久?

一、私房土地使用權年限是多久?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

(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2)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自動續期,這使得住宅業主感到安心。

自動續期—解決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在期限上的衝突問題。

消除了二手房購買者對土地使用權年限的後顧之憂!將促進二手房的流轉,有利於提高房屋和土地的利用效率。

二、土地使用權的使用期限屆滿後怎樣處理

1、續期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的續期

(1)續期申請的提出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2)續期申請的審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儘快作出答覆,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准。

(3)續期的性質

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唯一不同之處在於,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准,但對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並無此等義務。

2、收回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的收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請續期,以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未批准其續期申請,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1)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爲相對獨立的財產權,它只是以透過出讓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內由國家讓渡於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在該年期內使用土地的權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當出讓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擁有該土地使用權。因此,國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應當是無償的,不應附加任何條件。

(2)國家在無償收回起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無償取得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

我國對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處理大致有兩種方法,一是由原來的土地使用權人再交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從而繼續使用該塊土地;另一種是由國家依法收回該塊土地的使用權,但在收回時對於該塊土地上的建築物、附着物也一併無償歸國家所有。

根據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知道,私房土地使用權年限是70年,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存在着縮水的現象,對於此種類型的土地使用權,在到期之後是可以自動續期的,但是公民依舊需要按照既定流程的規定,繳納土地的出讓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