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範圍界定是怎樣的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範圍界定是怎樣的

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範圍界定是怎樣的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爲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因此,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爲: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應稅土地。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佈)第二條規定:“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爲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人是誰

1. 一般規定

納稅義務人爲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2. 具體規定

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即使用該宗土地的納稅人住所地與該宗土地不屬同一區或縣,是在異地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

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內,承租農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由承租人納稅(財稅〔2017〕29號文)。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與土地資源佔用相關,以開徵區域內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爲徵稅對象,對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其目的是幫助國家透過經濟手段,加強對土地的管理,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