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條件國土部都規定了哪些取得方式

我國公民在使用土地的時候,當然是必須要有一定的條件纔可以的。各地的國土資源部會對當事人提交上來的申請土地資源的材料進行審覈,只有在滿足國家相關條件的情況之下才會將該土地資源的使用權下發到當事人手中。因此我國公民在申請土地的時候可以來了解一下,土地使用條件國土部都規定了哪些取得方式?

土地使用條件國土部都規定了哪些取得方式

土地使用條件國土部都規定了哪些取得方式?

(一)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的:

1、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近期建設與土地利用規劃年度實施計劃;

2、符合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相關政策,屬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規及《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的其他用地等;

3、取得規劃選址和土地審查意見;

4、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5、經計劃部門批准立項;

6、透過環境影響評價及環保部門的審查。

(二)以協議出讓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的:

1、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近期建設與土地利用規劃年度實施計劃;

2、符合以協議出讓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相關政策;

3、政府投資項目須經計劃部門批准立項;

4、透過環境影響評價及環保部門的審查;

5、屬城市更新項目的,建築物拆除和房地產證註銷工作已完成,且申請主體已取得更新項目實施主體確認檔案。

(三)以招拍掛出讓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的:

申請人爲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用地的中標人、競得人或摘牌人,並簽署了成交確認書。

(四)臨時用地:

1、爲急需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或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地質勘察需要臨時使用土地。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臨時用地的,建設工程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取得其他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檔案;

2、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設規劃;

3、不影響近期建設與土地利用規劃年度實施計劃的實施。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條件國土部所頒發的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上四種,使用土地的前提條件當然是在依法獲得了土地使用權以後纔可以的,那麼依法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包括劃撥,出讓,以拍賣競價的方式等。透過這些方式,依法獲得了土地的使用權以後,就具備了使用土地的基本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