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自留地政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農村自留地政策是什麼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集體所有。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者集體。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權屬於集體。而國家及集體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確定由個人使用的。即公民對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權利。因爲遺產必須是公民個人合法擁有的財產,所以,公民是不能將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爲遺產繼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權。

農民經營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種的莊稼、果木、藥材等,則爲農民個人所有。農民去世後,這些收益可以作爲遺產由繼承人繼承。另外,因爲我國農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都是按家庭人口、勞動能力。以農戶爲單位分配的,一般不作過多調整,以保持其穩定性。家庭個別成員死亡,並不妨礙農戶其他成員對自留山、自留地的經營權和使用權。但並不是繼承,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繼續經營和使用。

宅基地爲居民、村民各戶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長期不變。宅基地的所有權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私房的所有權屬於私房產權人。宅基地的使用權不屬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公民繼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隨着房屋而轉移給新的所有人。這也只是具體執行國家的行政法規,而不是繼承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