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自留山長期歸農民使用,種植物歸農民個人所有,作爲農民個人生活和收入的補充來源。在鞏固和發展集體經濟的同時,應當鼓勵和扶持農民耕種自留地、自留山,增加個人收入,活躍農村經濟。按照法律,自留地、自留山不準買賣、出租和轉作宅基地。因此,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民個人只有使用權。【法律依據】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