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出讓土地拆遷補償的標準是什麼?

國有出讓土地拆遷補償的標準是什麼?

國有出讓土地拆遷補償的標準是什麼?

拆遷對出讓土地空地院壩是需要賠償的,也需要對土地上的附作物進行賠償,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1、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出讓土地房屋有房產證,拆遷賠償也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進行補償;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無償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出讓。

3、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出讓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並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4、目前房地產開發用地取得方式主要有兩種:國有劃撥和國有出讓,出讓土地是指開發商以有償的方式取得土地,並且根據評估地價的相關比例支付了土地出讓金,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使用期限,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有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定。如普通住宅的使用年限爲70年,商業用房40年,綜合用房50年等等。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爲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覈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我國的土地使用權是我國常見的用益物權的類型,無論是土地經營權還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都是我國的十分重要的用益物權的類型,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十分的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