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變更轉讓費用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權變更轉讓費用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變更轉讓費用有哪些

營業稅及附加(出讓方),印花稅和契稅(雙方),土地增值稅(出讓方)。單位和個人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餘額爲營業額,按照5%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一)、營業稅及附加(出讓方):

1、按轉讓價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的營業稅。

2、按繳納的營業稅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

(二)、印花稅和契稅(雙方):

1、按產權轉移書據(合同)所載金額繳納0.05%的印花稅。

2、按成交價格(合同)繳納3%的契稅(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稅(出讓方):

1、按取得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

2、規定扣除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等。

3、稅率的確定四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的部分,稅率爲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至100%的,稅率爲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100%至200%的,稅率爲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稅率爲60%。

二、房產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取得所有權應有何條件

(1)按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依照規劃對土地進行開發建設,完成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的建設,達到場地平整,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地產所有權證書。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等之所以對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的條件作出上述規定,其意義在於:解決房地產轉讓突出存在的“炒地皮”、投機牟取暴利的現象,以維護國家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立法中總結了我國一些地方和實踐經驗。

如深圳市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並在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外,要求投入開發房屋建設的資金達到投資總額的25%;上海市、海口市等地也有類似規定。與此同時,也參考了國外關於禁止土地投機的規定。如日本《土地基本法》第4條規定:土地不準作爲投機交易的對象。

土地的流轉方式中有土地使用權的變更這種方式,而土地還可以分爲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兩種,但對於土地使用權變更不管是出讓方還是受讓方兩者都需要繳納一定的稅費,而雙方都要繳納的主要爲印花稅和契稅這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