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時間最長多長時間?

一、土地承包時間最長多長時間?

土地承包時間最長多長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1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爲30年。草地的承包期爲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爲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一)耕地的承包期

據統計,我國耕地總面積約爲14億畝,人均1畝多一點。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佔耕地總面積的97%左右。我國農村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土地主要是耕地。我國法律和有關政策對承包期限都有明確規定。如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爲三十年。有關政策也指出,土地承包再延長三十年不變,營造林地和“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現實中,全國已有98%左右的村組開展了延包工作。在開展延包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達到三十年的耕地面積佔92%,如果扣除沿海發達地區、城鎮郊區實行招標承包的責任田以及各地預留的機動地,實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達到三十年的佔95%以上。土地承包期限的長短,應考慮到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根據農業生產經營的特點,農業經濟的發展趨勢以及當前的農業承包經營政策等因素確定。期限太短,不利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穩定和農業的發展;期限太長,則不利於對土地利用方式的適當調整以及有關利益的協調。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和目前農村的實際做法,同有關政策也是一致的。

(二)草地、林地的承包期

我國草原承包面積31.2億畝,佔可利用草原面積的76.9%。集體林地70%已承包到戶,集體林地佔全國林業用地面積38.5億畝的59%。對於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國法律和有關政策未明確規定。國家政策曾原則規定,營造林地和“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在實踐中,一些地方對草原實行五十年的承包期,林地的承包期一般爲三十年至五十年。

同耕地相比,草地和林地有其特殊性。以林地爲例:首先,林地一般生長着多年生的喬木、竹類、灌木等,而耕地主要是用於種植農作物,一般是一年一季或者兩季,甚至三季。其次,林業生產投資大,林木生長期、收益期長,風險大。第三,我國對林木實行限額採伐制度,承包方的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的權利受到較多限制。鑑於草地和林地的特殊性,農村土地承包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精神和農村土地承包的實際做法,規定草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三)需要說明兩點:

(1)鑑於全國絕大多數地方第二輪承包已結束,有的地方第二輪延包的年限比本法規定的承包期限長的實際情況,爲了穩定既存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防止因《土地承包法》的實施引發重新承包土地,造成不必要的混亂,對法律實施前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規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長於法律規定的,法律實施後繼續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2)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期,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二、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對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分別作了不同的規定。耕地的承包期限爲30年,草地承包期限爲30年至50年,林地承包期限爲30年至70年,種植特殊林木的林地,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期還可以延長。

承包期間,發包方不得收回土地,需要注意以下兩種變化情況:

(1)承包期間,承包方人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2)承包期間,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爲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會發包方。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例外: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況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進行適當的調整,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透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

承包期限的特別規定。需要強調指出,《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承包期限,是法律明確要求家庭承包應當達到的基礎。二輪承包過程中,有的地方簽訂的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期限達不到法律規定修改承包期限。但在另一方面,在二輪承包的過程中,有的地方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簽訂的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期比《土地承包法》規定的期限更長的,其承包限繼續有效,不必修改,也不得重新承包。

綜上,農村土地承包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經營方式。荒山、溝渠、荒山、黃淮地區等不適合家庭承包的農村土地,可以透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時限爲30年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