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條件是什麼?

我國的土地雖然屬於國家或者是集體經濟所有的,但是根據司法規定,民事主體可以透過合法的途徑,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在獲得之後,就可以根據自己的醫院決定是否將土地進行質押,我國法律規定的個人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條件是什麼呢?

個人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條件是什麼?

一、個人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條件是什麼?

土地、房產在銀行押着,叫抵押。如果要辦理土地抵押的話,大部分銀行是需要你事先找一家有資格的土地價格評估所對要抵押的土地進行價格評估。然後將土地證與評估報告、連同銀行和你簽定的抵押合同、抵押申請及貸款合同一同拿去當地國土資源局登記備案。然後持國土資源局給你出具的已經辦理好抵押手續一同交給銀行,抵押事宜辦理完畢。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抵押人)以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作爲抵押財產向債權人(抵押權人)履行債務作出的擔保行爲。抵押權人不對抵押土地使用權直接佔有使用,繼續由抵押人使用並收益。土地使用權被當做貸款的擔保,如果抵押人在借款合同期滿後仍不能歸還貸款,土地使用權將轉歸抵押權人所有,或者由抵押權人按法定程序處置。由於土地開發時間長、貸款數量大且風險較大,因而銀行往往要求借款人將土地使用權或房地產作抵押,以規避貸款風險。

土地使用權抵押除了具有一般財產抵押權的法律特徵,如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以清償債務爲目的,具有不可分性、附屬性以外,還具有其特有的法律特徵。

(1)用於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透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並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抵押設定本身並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後,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佔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

(3)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須同時抵押。

(4)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5)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抵押後,並不喪失轉讓權,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抵押權人。

二、個人土地使用權受到侵犯怎麼辦?

第五十一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透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五十四條發包方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你可以要求那個村民恢復土地原狀,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也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警方一般不介入這種民事糾紛。

是由土地稅額的繳納辦法所銘文制定的,任何民事主體都需要遵守,對於那些沒有能力繳納稅額的情形,可以向相關的國家機關,提出緩交的請求,對於滿足條件的主體,也可以提出減免繳納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