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合同違約金超過本金如何認定

一、土地出讓合同違約金超過本金如何認定

土地出讓合同違約金超過本金如何認定

土地出讓合同違約金超過本金認定方法爲:

實踐中,認定土地出讓合同違約金過高是透過與造成的損失相比較的方式。如果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則約定的違約金會與過高的情形。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二、土地出讓的方式有哪些

1、招標

國家出讓某塊土地,透過發出招標公告告知房地產公司,房地產公司製作標書競標,國家綜合評定房地產公司的資質、信譽、資金實力、項目設計方案、招標價格、付款方式等多個因素,從而決定由哪個單位中標。這方式因爲有人爲評分因素在裏面,所以還是有暗箱操作的餘地。

2、拍賣

這方式簡單,國家把土地情況公示出來,約定好拍賣日期,所有有興趣的開發商都過來,交一筆拍賣保證金之後,就可以參加拍賣,現場誰喊價高誰拿走,其他什麼都不考慮。這方法雖然簡單且不容易暗箱操作,但因爲自由競價,價格無法控制,現在市場上那麼多地王級別的土地價格,幾乎都是拍賣產生的。

3、掛牌

這方式就是國家把要出讓的土地公示出來,各房地產開發商將自己的報價和方案交到指定地點,在掛牌期間內,其他公司仍可修改或重新提交自己的報價和方案,掛牌期限結束時,最後確定的公司爲土地獲得者。

4、收購

上面三個是國家承認的土地獲得方式,按道理來講,土地是不可以私自交易的,但有的人手裏有土地,但是沒有實力開發,或者乾脆就是想轉手,這樣開發商就會透過收購具有土地的公司的方式,將土地轉到自己的手裏。這方式在市場上也不少見,不過裏面存在諸多的資訊陷阱,每個開發商都比較小心。

三、土地出讓和劃撥的區別是什麼

在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分爲出讓和劃撥。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爲。

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雖然土地無償,但之上可能有耕地、房屋等)後所取得或者無償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兩者的區別在於:

(一)劃撥土地在使用權限上一般沒有明確的限制,無需繳納土地出讓金。比如現在的經濟適用房所用土地就是劃撥的,不過這類房屋在出售時要向國家補交土地出讓金。

(二)出讓土地住宅使用年限一般是70年,商業40年,綜合50年。開發商取得的土地一般都是出讓的。出讓土地到期後可以續交出讓金繼續使用。

所以說,土地出讓合同違約金超過本金的認定方法是與造成的損失做對比來實現的。《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與對方約定違約的時候,一方可以根據違約的情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量的違約金,同時當事人也可以與對方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