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違法嗎

一、改變土地用途違不違法?

國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違法嗎

土地使用者可以改變國有土地用途的,但應依法依規辦理有關審批手續。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或者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現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對用地者如何辦理用途變更審批手續的規定比較明確,但對如何處理擅自改變用途或者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問題的規定比較籠統,不夠明確、具體,缺乏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結合法律規定和執法實踐,對於改變土地用途問題應當區分情況,分類處理。

二、如何辦理改變用途審批手續?

《土地管理法》第56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檔案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8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8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城鄉規劃法》第37、38、43條規定,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均要取得城鄉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鄉規劃部門提出申請。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報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從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用地者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經過批准,是可以變更的。根據原供地方式、地塊所在區域的不同,國有建設用地的改變原批准用途的審批主要有兩種情況:

1、是出讓國有建設用地改變用途的,應當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如果地塊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還要先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同意變更規劃條件。經批准改變原用途的,重新辦理用地手續,重新簽訂或者變更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等。

2、是劃撥國有建設用地改變用途的,審批程序與出讓國有建設用地類似。但要注意的是,批准改變原用途的,改變後的用途如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經批准,可以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辦理相應的劃撥用地手續,換髮新的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改變後的用途如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

三、對擅自改變用途和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依法應如何處罰?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6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這一規定僅是明確了義務,但法律沒有規定相對應的法律責任條款,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無法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改變用途問題進行查處。

《土地管理法》第80條規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這一規定過於籠統,沒有明確適用範圍,缺乏可執行性。“國有土地”應是包含了國有農用地、國有建設用地、國有未利用地的,那麼這裏的“用途”是什麼含義,是寬泛理解的農業和非農建設用途,還是指工業、房地產、商業、旅遊等具體建設用途?因法律規定的不明確,這一條規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踐中很難執行。某企業透過依法出讓方式取得的一塊工業用地,後因城市規劃調整或者企業投資方向調整等原因,將該地塊改用於房地產開發,但未依法辦理變更用途的審批手續。對此,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是否應當依據《土地管理法》第80條規定,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呢?企業已經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國有建設用地,因具體用途的改變,而責令其退還土地,明顯不合理,也很難執行。

《城鄉規劃法》第37、38、39、40條規定,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者要依法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嚴格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該法第64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可以看出,對用地者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具體用途變更問題的管理和處罰,應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辦法》中詳細的規定了徵地的條件及企業徵地用途的變更。對於需要改變徵地用途的企業必須向當地政府提出變更申請,相應的調整原出讓合同的土地用途並依法重新辦理土地登記。對於私自改變土地用途的企業予以罰款或其他法律後果。

由此看到國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是要辦理相應的手續的,主管部門會對違法改變土地用途的責令其歸還土地使用權,對於建設的限期要拆除,有其他情況難執行的可以罰款,因此在改變土地使用前要合法的進行申請,透過了相關部門的要求才能合法的運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