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用途或條件能變更嗎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用途或條件一般不可以變更,對確需改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或條件的,應徵得土地管理部門的同意。土地管理部門應與土地使用者以書面形式變更出讓合同,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標準,並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63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爲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透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用途或條件能變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