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違約金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土地承包合同違約金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土地承包合同違約金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土地合同違約金數額由雙方約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所遭受損失30%,超過30%的,可以請求法院適當予以減少。

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等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 土地合同違約責任以及相關條款

1、發包方的主要違約形式及責任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承包方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第1項的規定,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這就是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的基本內容。目前,在一些地方,不尊重農民生產經營自主權的問題還比較突出。有的發包方爲了完成上級佈置的任務,建樣板田、示範基地等,不顧承包農民的意願,強迫他們種植某種作物;有的發包方爲了發展農業產業化、實行規模經營等,強迫承包方統一耕種某種作物;有的發包方假借統一管理等名目,強迫承包方購買指定或代銷的種子等農業生產資料。承包方如不同意,有的發包方即採取不正當手段強制推行,甚至砍毀承包方已經耕種的作物。

(2)發包方非法變更、解除合同

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後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解除合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和第27條的規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內,非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並經過法定程序,發包方不得收回和調整承包地,這是該法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的核心內容。

(3)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在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爲基礎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條件下,以市場的方式配置農用地資源,促進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提高農業生產效率的一個好辦法。但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必須是在尊重農民的意願的基礎上,由承包方自願進行。

(4)發包方未依合同約定交付承包標的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應依合同約定的時間或條件將標的物交付給承包方經營使用,否則,即構成違約。如發包方逾期交付、拒絕交付等行爲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2、承包方的主要違約形式及責任

⑴承包方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用於非農建設

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7條的規定,承包方又有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的義務。土地管理法對於農業用地轉爲建設用地規定了嚴格的轉用審批程序和徵地、用地批准程序。將農業用地轉爲建設用地,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經過有關人民政府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方未履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准手續,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將承包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其行爲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⑵承包方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經營,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

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是指由於對土地的不合理耕作、掠奪式經營、建造永久性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取土、採礦以及其他不合理使用土地的行爲,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破壞耕作層等嚴重破壞耕種條件的情況,以一般的人力、物力難以恢復種植條件的損害。發包方一旦發現承包方有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情況的行爲時,有權制止承包方的行爲,並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⑶承包方沒有依約定交納承包費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有依合同約定交納承包費的義務。承包方應當依承包合同約定的時間、期限、數額交納承包費,不得無故逾期交納、拒絕交納或少交納,否則,即構成違約。構成違約的,應當按照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對於因承包費或交納承包費等方面產生爭議的,承包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解決。

我國相關法律中土地合同違約責任條款規定了發包方不能干涉承包方對土地的利用方式,也不能任意將土地收回;承包方不能對土地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的利用,如果發包方發現其有這樣的行爲是可以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帶來的損失,構成違約的應當按照合同承擔爲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