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賃合同的違約金的承擔責任規定是什麼?

一、土地租賃合同的違約金的承擔責任規定是什麼?

土地租賃合同的違約金的承擔責任規定是什麼?

1、如果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有約定,租房違約金的數額是由當事人雙方透過事先約定而確定的、則按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支付。

2、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可以請求變更,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的可認爲約定過高,可要求降低。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土地租賃合同中違約金的作用是什麼?

1、違約金具有從屬性。違約金與違約金的支付不同,前者一般依違約金條款產生,是從屬於合同債務的從債,後者僅使債的標的。正是依違約金約款產生的違約金債務是合同的從債務,違約金才發生其擔保作用。因爲保證、定金、抵押、質押等傳統民法的擔保方式也正是爲主債實現而設立的從債,因而才具有擔保性。

2、違約金的設立可以使當事人預知不履行的後果。在合同訂立以後,當事人對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及承擔的責任的範圍,均能事先了解,而當事人爲避免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就必須正確履行合同。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違約金可以督促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確保債權實現。此點也是違約金與傳統擔保方式相同之處。

3、第二種觀點一般以違約金債務人喪生清償能力後的實際結果來否定違約金具有擔保屬性理由不充分。擔保不是保險,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維護債權人利益的作用,即使傳統的民法中的擔保方式也不能保證債務人履行到期履行債務。

4、由於懲罰性違約金的數額較多,且多與違約所致損失無關,故更能有效的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

綜上所述,對於土地租賃合同而言,雙方當事人簽訂之後都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條款內容辦事,不能違法使用租賃的土地,同時,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簽訂合同前就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協商,避免合同中出現各種不必要的麻煩和非主觀意願上的違約,如果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存在違約行爲,需要依法依約承擔相應違約賠償責任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