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開荒地政策是怎樣規定的?

一、農村開荒地政策是怎樣規定的?

農村開荒地政策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相關政策的規定開荒者有權使用被開荒的土地,可以用來耕種,但不能用於建房。對於開荒地,一般是維持原有開荒者的使用權。但如果原有開荒者在開荒後又撂荒,後續的開荒者能否取得開荒地的使用權,要看前一個開荒者是否構成了撂荒的事實。如果種植一年生的作物,一直過了兩年都沒有人再打理,可以視爲是撂荒。

具體的法律規定如下: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一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2、《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十七條 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3、《土地承包法》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十八條 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透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五十條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透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第六十四條 土地經營權人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內不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發包方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土地經營權人對土地和土地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應當予以賠償。

二、開墾荒山的果園徵收有補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

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爲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荒地在開墾之前必須要先當地的指定部門提出請求,在請求被批准後,那麼可以依法獲得土地的承包權、經營權,然後可以在一定年限內獲得土地的使用權,若是在承包期內,開墾的荒地被徵收了,此時也可以向其他類型的土地一樣,獲得相應的補償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