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農村宅基地政策是怎樣的?

山東農村宅基地政策是怎樣的?

一、山東農村宅基地政策是怎樣的?

《山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及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村民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禁止擅自買賣或非法轉讓。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部門統一負責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規劃、建設、財政、物價、發改、民政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會同市國土資源部門做好農村宅基地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宅基地規劃和計劃管理

第五條 各村應加快編制村莊建設規劃。市規劃部門應會同建設、國土、發改等部門指導各村的建設規劃編制,修訂和完善村莊建設規劃,並嚴格監督實施。

第六條 編制村莊建設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逐步縮小農村居民點數量和用地總規模的原則;

(二)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

(三)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促進社會事業協調發展的原則;

(四)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原則。

第七條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應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不再審批宅基地,應按規劃集中興建村民住宅小區。在規劃撤併的村莊範圍內,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第八條 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應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嚴格控制佔用耕地,禁止佔用基本農田。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未利用完以前,不得擴大村莊規模。

第九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在年度計劃指標中分配一定數量的農用地轉用指標,並依法逐級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十條 農村村民確需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建設住宅的,應按“佔多少墾多少”原則,由村民委員會負責開墾與所佔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土資源等部門負責驗收。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者應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並納入市級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於土地開發整理。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積限額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鄉(鎮)所在地,每戶面積不得超過166平方米;

(二)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佔用未利用土地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4平方米;

(三)山地丘嶺區,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戶面積不得超過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64平方米;

(四)本辦法實施前已按村莊規劃建設的宅基地,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64平方米。

人均佔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村,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低於前款規定限額。

第三章 宅基地審批管理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農村村民因結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戶),原有宅基地不能解決住房確需分戶的;

(二)實施村鎮規劃或舊村鎮改造,需要調整搬遷的;

(三)因國家、集體建設項目佔用原宅基地需要搬遷的;

(四)離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工、軍人、歸僑、港澳臺同胞等,經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戶定居,農村確無住房的;

(五)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二)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積超過所在地標準宅基地面積0.8倍以上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四)出賣、轉讓、出租原有住房或改變原住房用途,再申請宅基地的;

(五)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其他不宜批准的情形。

第十四條 鼓勵各村建設老年公寓,統一安排老年人居住;也可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透過,由個人或村委會申請,採取個人投資或集體投資的形式集中建設老年人住房。

第十五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由符合建房條件的農村村民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市國土資源部門審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宅基地使用權經批准後,建房戶應及時動工建設,並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和用途等依法進行施工。鄉鎮國土資源和建設部門要對建設過程實行全程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村民宅基地使用權自批准之日起兩年內未動工建設的,視爲自動放棄,報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後,收回其使用權。

二、宅基地可以轉讓嗎

宅基地所有權是屬於集體的,只有使用權由農民個人享有,農民買賣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也隨着轉移,此時,宅基地的轉讓是有效的,只是農民轉讓、出賣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權之後不能再另外申請宅基地。

轉讓宅基地需要滿足以下的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爲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併轉讓。

村民早獲得集體組織的同意之後,是可以將宅基地轉讓給他人使用的,若是宅基地上有房屋的,需要將宅基地與房屋一起轉讓。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的轉讓方,不得以自己目前應沒有了宅基地的使用權爲由,向集體組織提出獲得宅基地使用權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