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使用權人的企業法人財產包括土地使用權嗎?

法律依據與理由如下:

劃撥土地使用權人的企業法人財產包括土地使用權嗎?

劃撥土地使用權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包括土地使用權。

1、《國家土地管理局對關於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中土地資產處置有關問題的請示的答覆》([1996]國土函字第51號)第一條明確:“當前企業改制中,有的地方確實存在着清產覈資後,土地資產未經依法處置就計入企業資產或負債的情況,這是不適當的。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及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劃撥土地不屬於企業財產或國家授權其經營管理的財產。因此,劃撥土地使用權評估後,在土地使用權尚未依法處置前,該土地資產既不能作爲企業資產,也不能納入企業負債”。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處置受到嚴格的限制,不能自由流通、交易。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覆》(法釋〔2003〕6號)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及《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破產企業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屬於破產財產,在企業破產時,有關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並依法處置。納入國家兼併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其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應依據國務院有關檔案規定辦理”。

4、《江蘇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對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否作爲企業財產的請示的答覆》(蘇國土資函〔2002〕36號)答覆:“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屬於企業的自有財產,未經依法批准,不得擅自轉讓、出租、抵押。企業如需將使用的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爲企業財產顯化,必須依法補辦土地出讓手續”。

土地使用權不屬於劃撥土地使用權人的企業法人財產。根據國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相關法律條例來看都能說明這一點,國家的土地供民衆使用,民衆獲得了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人無償得到土地使用權,不用繳納土地出讓金,故不屬於企業法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