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改制土地使用權如何劃撥?

一,企業改制土地使用權如何劃撥?

企業改制土地使用權如何劃撥?

如果企業改制後其土地未改變用途,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後,可以保留劃撥方式。除了繼續作爲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和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的,劃撥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隨着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企業由計劃經濟體制逐漸轉爲市場經濟體制,企業性質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改制後的企業形成了不同企業類型,國家針對企業改革中土地使用權的管理問題於1998年出臺了《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號,以下簡稱8號令),明確了企業改制後不同類型的企業的土地處置方式問題。改制企業處置土地方式有兩種:一是出讓或租賃方式處置。另一種是保留劃撥方式處置。8號令第五條規定:企業改革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採取出讓或租賃方式處置:

(一)國有企業改造或改組爲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組建企業集團的;

(二)國有企業改組爲股份合作制的;(三)國有企業租賃經營的;(四)非國有企業兼併國有企業的。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保留劃撥方式處置:

(一)繼續作爲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和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發生改變的,但改造或改組爲公司制企業的除外;

(二)國有企業兼併國有企業或非國有企業以及國有企業合併,兼併或合併後的企業是國有工業生產企業的;

(三)在國有企業兼併、合併中,被兼併的國有企業或國有企業合併中的一方屬於瀕臨破產的企業;

(四)國有企業改造或改組爲國有獨資公司的。

隨着我國現在城市化和基礎設施的修建,很多的地區都涉及到土地的徵收和土地適用類型的轉化等問題,因此,在進行土地徵收和改制的過程中會涉及到一系列的安置和劃撥的問題,這也是直接涉及到民衆的切身利益,受到了民衆的普遍關注,如何劃撥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