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改制劃撥土地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土地是每個企業生產經營的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生產資料及企業資產,因我國實行土地集體所有制,因此對於土地的使用權就是國企在改制時對於處理相關劃撥土地時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下面介紹幾種國有企業改制劃撥土地的處理方式:

國有企業改制劃撥土地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國有企業改制劃撥土地的處理方式

一、出讓

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將劃撥用地轉爲出讓土地是最爲的方式。改制企業可以將出讓土地進行轉讓、抵押、租賃等,企業得以自由地根據經營狀況來實現效益的最大化。但是,很多國有企業資金緊張,負債率高,繳納土地出讓金對於它們是一項沉重的負擔,因此,只有那些效益較好、資金較爲充裕的國有企業在改制時才能夠採取這種方式。

二、租賃

企業透過租賃方式獲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按期向政府繳納租金,這可以大大降低企業的資金壓力。同時,在經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後,土地租賃合同也可以轉讓、轉租或者抵押。對於資金不充裕,無力承擔土地出讓金的企業是一種比較有利的選擇。

三、入股

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是將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評估以後,作爲國家的股權投入企業,由企業獲得土地使用權。其實質是國家以紅利、股息作爲土地出讓金的代替。這種處理方式不會增加企業的負擔,在企業效益好的情況下,也可以增加國家收入。但是,採取這種方式將會使國家與企業共同承擔經營風險,此外,土地使用權作爲國有資本的投資方向也應當受到國有資本投資方針的限制。

土地使用權授權經營是一種比較特殊入股方式,是將土地使用權作價後授予一定的公司經營管理。被授權的公司,憑授權書,可以向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以作價入股或租賃等方式配置土地。被授權公司無須向國家繳納讓金、租金、股息等,但是每年都須對國有土地保值增值情況提供報告。國家對於這種處理方式加以嚴格的限制,能夠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只有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控股公司、國有獨資公司、集團公司。

如果企業改制後其土地未改變用途,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後,可以保留劃撥方式。如改變用途,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的也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但是,除了繼續作爲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和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的,劃撥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顯然,這是由於保留劃撥方式違反了土地有償使用的方針。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必須考慮到土地的利用價值、企業的發展規劃以及法律政策強制性要求,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處理相關劃撥土地。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