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改制後的土地權屬怎麼處置?

隨着社會的快速發展,企業也應及時跟上時代的步伐,否則就會陷入經營困局。對於一些經營越來越困難的國企,可能只有進行改制才能使企業重新煥發出生機。此時企業改制前的土地在國有企業改制後的土地權屬怎麼處置就成爲大家十分關注的問題,下面我們就透過以下文章進行了解。

國有企業改制後的土地權屬怎麼處置?

國有企業改制後的土地權屬怎麼處置

一、國家以出資方式處置

《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規定,在國有企業改制中,根據國家產業政策,須由國家控股的關係國計民生、國民經濟命脈的關鍵領域和基礎性行業企業或

大型骨幹企業,改造或改組爲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組建企業集團的,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可以採取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爲出資投入改組後的新設企業,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國家股股權,按照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委託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

二、以出讓或租賃方式處置

根據《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在國有企業改制中應當採取出讓或者租賃方式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情形是:國有企業改造或者改組爲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國有企業在改制中組建企業集團;國有企業改組爲股份合作制;國有企業採用租賃經營方式;非國有企業兼併國有企業。以出讓方式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交納土地出讓金。改制企業選擇租賃方式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所屬關係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租金。土地租賃合同經出租方同意後可以轉讓,改變原合同規定的使用條件,應當重新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和轉讓土地租賃合同應當辦理土地登記和變更登記手續。租賃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權實現時,土地租賃合同同時轉讓。

三、以保留原劃撥方式處置

根據《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在國有企業改制中可以採取保留原劃撥方式處置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情形是:(1)繼續作爲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和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發生改變的,但改造或改組爲公司制企業的除外;

(2)國有企業兼併國有企業或非國有企業以及國有企業合併,兼併或合併後的企業是國有工業生產企業的;

(3)在國有企業兼併、合併中,被兼併的國有企業或國有企業合併中的一方屬於瀕臨破產的企業;

(4)國有企業改造或改組爲國有獨資公司的。其中第(2)、(3)、(4)項保留劃撥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過五年。

國有企業的改制可以使該企業有望獲得重新發展的機會,國有企業改制後的土地權屬可以透過出讓、租賃和國家出資等方式進行處置。如果原土地是劃撥性質的,還可以保留劃撥方式。國有企業改制的方式各不相同,因此在改制之後,土地權屬如何處置應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