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改制土地使用權是什麼?

國企改制土地使用權是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並納入相關法案的。辦理土地證明可以爲你的生活提供很多的便利,無論是在生活中還是在工作的時候,都可以或多或少的幫到你,爲你提供一些幫助。國家有義務保護人民的利益,土地使用權是對羣衆權益的一種制度上的保證。

國企改制土地使用權是什麼?

國企改制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內容,而土地資產處置則是國企改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我國現行有關規定,對國企改制中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企業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體情況,可分別採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國有土地使用權授權經營和保留劃撥用地等方式予以處置。其中,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和授權經營是比較特殊的兩種處置方式,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法規中對這兩種處置方式的規定較少,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亦存在諸多問題。因此,本文將着重對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和授權經營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比較分析和討論。

一、作價出資(入股)和授權經營的基本概念及主要內容 關於作價出資(入股)和授權經營的概念和主要內容,《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給出了較爲具體的規定: 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爲出資投入改組後的新設企業,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國家股股權,按照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委託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

國有土地使用權授權經營,是指國家根據需要,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後授權給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控股公司、作爲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經營管理。被授權的國家控股公司、作爲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憑授權書,可以向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以作價出資(入股)或租賃等方式配置土地。 簡言之,作價出資(入股)是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投人到企業,轉化爲股權,將土地收益透過股利來獲得。而授權經營則是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授權給企業管理,企業再以作價出資或租賃方式配置土地。

《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規定,在國有企業改制中,根據國家產業政策,須由國家控股的關係國計民生、國民經濟命脈的關鍵領域和基礎性行業企業或 大型骨幹企業,改造或改組爲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組建企業集團的,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可以採取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

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爲出資投入改組後的新設企業,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國家股股權,按照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委託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

2、以出讓或租賃方式處置 根據《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在國有企業改制中應當採取出讓或者租賃方式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情形是:國有企業改造或者改組爲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國有企業在改制中組建企業集團;國有企業改組爲股份合作制;國有企業採用租賃經營方式;非國有企業兼併國有企業。以出讓方式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交納土地出讓金。改制企業選擇租賃方式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所屬關係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租金。土地租賃合同經出租方同意後可以轉讓,改變原合同規定的使用條件,應當重新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和轉讓土地租賃合同應當辦理土地登記和變更登記手續。租賃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權實現時,土地租賃合同同時轉讓。

3、以保留原劃撥方式處置 根據《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在國有企業改制中可以採取保留原劃撥方式處置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情形是:

(1)繼續作爲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和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發生改變的,但改造或改組爲公司制企業的除外;

(2)國有企業兼併國有企業或非國有企業以及國有企業合併,兼併或合併後的企業是國有工業生產企業的;

(3)在國有企業兼併、合併中,被兼併的國有企業或國有企業合併中的一方屬於瀕臨破產的企業;

(4)國有企業改造或改組爲國有獨資公司的。

國企改制土地使用權每年都會有一定的變化,每年變化的內容會有些不一樣,因爲對於這種問題還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看的,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因爲萬事萬物都處在永不停息的變化之中,一成不變的事物是不存在的。都會隨着實際情況的變化而變化,但他的實質不會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