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改制企業土地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鄉鎮改制企業土地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爲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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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企業改制后土地資產處置的具體辦法


(一)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的鄉鎮企業:

(1)企業改制採取包括土地使用權在內的企業整體轉讓方式的,或部分不動產隨同相應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應由受讓者依法辦理土地徵用, 出讓手續,並補交土地出讓金。補交出讓金標準按市政府[1995]59號和[1995]179號檔案精神辦理。改制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法轉讓、出租和抵押。

(2)企業改制時,集體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它附着物租賃經營的,或廠房、設備等作價轉讓,而土地暫作租賃的,則集體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鄉鎮資產經營公司或村經濟合作杜應持上級改制批文、土地證書,向土地管理部門重新領取土地使用證,原土地使用權證收回。同時,集體土地所有者應與承租者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報經市土地管理部門審覈同意後, 分別領取《集體土地租賃許可證》和《集體土地租賃證明書》。合同期內,承租企業按規定向出租方支付土地租金。土地租金以土地資產評估價格爲依據,根據不同地段、用途,租賃年限的長短和市場行情等因素確定,一般租金標準爲2—20元/平方米。租金一般可一定三年,逐年交納,屆滿時可續簽,並視情對租金作適當調整,但調整幅度一般不超過30%。(企業如確有困難,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採取收支兩條線辦法,鄉鎮資產經營公司或村經濟合作杜先收後退,比例根據企業情況而定。)租金由鄉(鎮)土管所代爲收取,繳鄉鎮資產經營總公司或村經濟合作杜,主要用於鄉鎮村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和土地開發,不得移作它用。改制企業租賃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擅自轉讓、轉租和抵押。

(3)鄉鎮企業改製爲由鄉鎮或村集體參股的股份(合作)制企業的,集體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則土地性質不變。土地使用權入股價格需經專業土地評估機構評估,並經土管部門確認。股份合作制企業應憑立項檔案和原土地權源證明材料報經市土地管理部門審覈批准,領取《集體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批准書》,作價入股的土地使用權作爲企業法人財產可作抵押,但抵押權人處分抵押物時,須先補辦徵用、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或以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先行抵交出讓金。股份合作制企業使用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擅自轉讓,出租,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4)企業改制時採取兼併形式,其土地使用權屬集體的,經市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辦理手續,可暫時保留原用地性質,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在五年內不得擅自出租、轉讓、改變用途,如企業按公司制條件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則集體土地應辦理徵用、出讓手續。

(二)按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鄉鎮企業:

企業改制時應按照原集體企業隸屬關係,由鄉鎮資產經營公司或村經濟合作社補辦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後,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給改制企業;也可根據改制企業的要求,在改制企業補償原集體企業徵地及開發成本等費用後,直接辦理出讓手續,交納出讓金。

(三)按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鄉鎮企業:

企業改制時,原土地出讓年限減去巳使用年限後剩餘使用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或出租給改制後的企業使用,也可作價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