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改制職工安置?

國有企業改制職工安置?

國有企業改制職工安置?

國有企業的改制問題,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必然。國有企業改制之後,進行公司制的經營,對於國家的總體經濟發展而言,有着積極的意義。但是針對國有企業改制之後職工的安置問題,也一直是國有企業改制所面臨的巨大問題。因此,對於國有企業改制之後職工安置,我們存在着以下幾個問題:

1. 員工身份的問題:

一般而言,對於國企的員工身份問題,我們可以說是國有企業對於員工而言,屬於傳統意義上的“鐵飯碗”,國有企業對於其職工而言具有“無限責任”,員工在進入企業之後,沒有特殊情況,企業不會隨意的解僱。當進行改制完畢之後,取而代之的是勞動合同。根據04年國辦發的60號的通知中明確,國有企業改制必須要切實的維護好職工的權益,改制前,企業需要對原來企業的職工的安置費用,勞動關係等問題,進行協商,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問題,並且制定一定的安置制度,透過職工代表大會透過而後施行。一般而言,安置方案中應當包括對現有職工情況進行的分析和安置意見,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等相關的問題,職工的經濟補償款落實,以及社保等續接問題等。如果原企業對於員工的工資由拖欠,需要進行重新的清算,繳納和補充。這種情況,對於企業改制之後,發展而言,具有重要的意義。

2. 買斷工齡問題

買斷工齡問題,目前較爲少見。在改制的初期,買斷工齡成爲當時的一種常見的現象。這種現象是根據企業員工先前在企業工作時的年限,工資的水平和崗位等情況,結合企業實際情況,雙方進行協商,予以一定經濟上的補償,一次性的買斷,解除勞動關係,迫使勞動走向社會。而這種行爲事實上,是嚴重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我國法律對於此情況也明確規定禁止進行買斷工齡的行爲。爲此,在後續進行國企改制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循《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進行國企改制過程中,維護好富餘人員的合同權益,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經濟上的補償。

3. 經濟補償支付問題:一般來說,經濟補償支付方式分爲三種:現金補償,股權補償以及債券補償的方式。

現金補償,顧名思義,職工在進行身份的轉換過程中,透過現金(貨幣)的方式予以員工一定的補償,這種補償是一次性的。股權支付的方式,指的是在企業改制之後,進行補償,只是這種補償不是以現金,而是以股權的方式進行補償,員工在收到股權之後,可以自行處理。債權補償是將補償金轉換爲職工對於企業的債權,雙方簽訂合同按期進行償還。以上三種方式,均在尊重員工的基礎上進行。三種支付方式各有各的利與弊,選擇不同的支付方式之後,決定了對應利益調整方式,因此支付方式取決於職工自己意願,企業的財務情況,資本結構等相關情況相結合。同時,我國法律還明確規定,分流進入改製爲非國有的法人,控股企業的相關富餘人員等,需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債權。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對於拖欠的相關款項或者費用問題:

我國法律規定,對於改制企業中,前主體拖欠債務,並且制定具有一定可行性的還款計劃,按照進行償還;如果原主體企業存在拖欠員工工資的情況,也需要進行統計相關的員工的拖欠的款項,或者是社保等情況,依法進行繳納五險一金,一次性的繳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