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改制破產職工安置補償政策

國企改制破產職工安置補償政策

徵地拆遷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爲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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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破產職工安置

按政策,破產後要進行清算,在支付職工欠款後再支付其他欠款。職工安置方面,一方面是工齡的買斷,另外一方面,如果是有重組,一般會考慮優先安置原來的職工。國企倒閉破產的職工安置,國家有許多政策,地方政府也有相關規定,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單位會有一個破產重組的方案的,這個方案除了需要上級相關部門批准,也需要在此之前交職代會討論的。
根據國務院有關政策性破產的規定,國有企業進入政策性破產程序後,職工的生活費從破產清算費中支付。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費用(包括一次性安置費),首先從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撥付。土地使用權爲抵押物的,其轉讓所得也首先用於安置職工。不足支付的部分,從處置無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所得中依次支付。仍不足時,按照企業隸屬關係由同級人民政府負擔。破產企業未參加離退休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社會統籌,或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不足支付的,其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和醫療費也從破產財產中支付。
《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