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改制 職工安置方案

企業改制 職工安置方案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爲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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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怎樣安置職工

國有企業改制其實政府的要求是改制的時候能夠保證每一位在崗職工都不下崗,當然,具體到改制過程中肯定也是需要隨着遇到的問題靈活的變通的。但是不管怎樣,員工的基本利益都必須要保證不受企業改制而受到損失,並且,對於企業改制員工安置問題國家是有規定的。那麼,企業改制怎樣安置職工?

一、改組企業怎樣安置職工

安置方案包括職工安置去向、再就業措施和勞動合同、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待遇、安置費等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安置方案的制定及執行要置於職工民主監督和政府依法監管之下。

縣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結合本地區實際,分類制定企業安置職工的具體辦法。

二、在崗職工的安置

國有企業改組爲非公有制企業的,應採取下列辦法,妥善處理職工勞動關係:

(一)改組後的企業應實行競爭上崗辦法,優先錄用原企業的職工,並依法與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係。

(二)對勞動合同到期不能續簽合同的職工,應依法終止勞動合同,職工按規定向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費,並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三)對勞動合同期限未滿而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企業應按規定程序,與職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按國家規定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對願意領取一次性安置費自謀職業的,發給一次性安置資。安置費標準,一般應按人均不超過當地企業上年平均工資的3倍計發,但不同工齡的職工應有所區別。經濟補償金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

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職工,不享受失業保險。領取經濟補償金的職工,未實現再就業的,可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

被錄用的原企業職工應獲得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而原企業又無力支付的,經按法律程序協商確定,可作爲改組後的企業對職工個人的負債,企業應分期分批還本付息,也可本着職工自願的原則轉爲個人股份。

(四)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之內的職工,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和本人意願,實行內部退養制度,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再正式辦理退休手續。職工內部退養期間,應由改組後的企業爲其發放生活費,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生活費標準,根據企業經濟效益和工資水平,由內退職工和企業協商,按職工本人內退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但最低不得低於下崗職工第一年基本生活費標準。

企業改組時,也可以按上述標準一次性發放內退職工生活費和向社會保險機構預繳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生活費一次性發放後,不再追加;養老和醫療保險費按規定繳費比例、內退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和一定的年遞增率計算預繳額,職工按相應規定享受有關待遇。

(五)改組後的企業和職工,以及改組時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從事個體經營人員,應按規定繼續參加社會保險。離開企業的人員,可按照1998年省政府152號令規定,比照個體經營者參保辦法,繼續參加社會保險。凡繼續參加社會保險的,改組前後的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在法定退休年齡前,按規定應繳社會保險費而中斷社會保險投保的,按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處理。

國有企業透過公司制改造爲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公司以及改組爲股份合作制企業、集體企業的,要以用人、分配製度改革爲重點,職工透過公開、公平的程序競爭上崗,以崗定薪,崗變薪變,形成職工能進能出、管理人員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減的機制。對競爭上崗的人員,要續簽勞動合同;對未能競爭上崗的人員,可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本意見上述規定,分別採取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實行內部退養等辦法,給予相應安置;對企業經營者要逐步實行社會公開招聘、競爭上崗和推行年薪制等辦法,建立健全激勵和約束機制。

三、其他職工的安置

(一)企業改組前已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暫時未出中心的下崗職工,由改組後的企業繼續履行原企業與其簽訂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協議,直至協議期滿後解除勞動合同。改組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積極採取措施,促進下崗職工出中心、再就業。此類人員,還可在企業改組時,按照第三條有關規定進行安置和補償,同時,可將協議期限內的基本生活費餘額,一次性發給職工,促進其出中心進市場,實現再就業。

(二)對原簽定協議的停薪留職、“兩不找”人員,應終止協議。無工作崗位或本人不願在改組後的企業工作的,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由企業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或安置費。對掛靠原企業的人員和由於本人原因未簽訂協議並超過國家規定期限的長期離崗人員,應解除其勞動合同。

(三)對原企業傷病殘人員,在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後,根據分級分類處理的原則,按國家規定支付其有關費用並進行管理。其中,因工緻傷致殘和患職業病的,應由改組後的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或在改組時,由企業同職工協商,按有關規定和考慮一定幅度的年遞增率,將有關費用一次性支付給這類職工,並按有關規定交足社會保險費。

(四)原企業已內退的職工,由改組後企業繼續爲其發放生活費和交納社會保險費;或按原內退規定一次性發給有關費用,並繳足有關社會保險費用。

(五)企業改組時,對原企業死亡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補助,已納入養老保險統籌支付的,仍按規定支付;未納入統籌的,應由改組後的企業按國家規定繼續支付,或在改組時,按規定一次性支付。

四、加強對分流安置職工再就業培訓

(一)爲加快職工分流、促進再就業,國有企業在改組時,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職工上年工資總額的1.5%提取教育費,並優先用於離開企業職工的再就業培訓。各級財政要加大對下崗分流職工再就業培訓的資金支援力度,從出售國有企業所得和新增財政收入中增撥一部分職工再就業培訓經費。勞動保障部門要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社會各方面力量進行再就業培訓。

(二)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充分利用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培訓機構、職業培訓中心等陣地,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積極開發適應市場需求的、形式多樣的培訓項目和職業指導科目,對分流職工進行各種形式的再就業培訓。要積極探索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推動培訓、就業有機結合,促進分流職工再就業。

五、離退休人員的管理

企業改組前離退休人員,在已實現社會化發放和社會化管理的地區,由社會有關機構進行管理。沒有實行社會化發放和社會化發放程度較低的地區,在實現社會化發放和管理之前,暫由改組後的企業負責,同時要採取切實措施,創造條件,力爭早日將離退休人員納入社會化管理。

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政策,嚴把提前退休審批關。下列職工經批准,可按國家規定辦理提前退休手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它有毒有害特殊工種的職工;國家與省批准有紡織壓錠任務的國有企業職工;國務院直接批准的關閉、兼併破產企業的職工;因工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特別是對因病喪失勞動能力和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要嚴格標準和審批程序。除此之外,其他職工一律不得辦理提前退休手續,任何地方政府無權擴大職工提前退休範圍。凡不按規定執行的,省勞動保障部門不予承認,不納入省級統籌調劑基金範圍。

六、職工債權債務的處理

(一)企業改組時,必須清償拖欠職工的工資、生活費、醫療費等,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二)企業改組時,職工在原企業的人股,可轉爲改組後的企業股份,也可由改組企業收購,或由持股人按有關規定予以轉讓。企業改組爲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職工可按有關規定自願入股,企業不得以職工是否入股作爲確定職工勞動關係,決定職工工資福利待遇的條件,也不得以壓低職工工資水平來提高投資者的投資回報。

七、安置職工相關費用的處理

(一)企業改組時,對原企業資產進行清產覈資後,應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採取有力措施,積極籌措資金,確保職工安置費、經濟補償金、生活費、生活補助費足額支付,全額補繳和預繳社會保險費、補發拖欠職工的工資和原企業應付職工工資餘額等。對破產企業,原企業淨資產和有效資產不夠支付的部分,按企業隸屬關係,由同級政府予以補助。

(二)改組企業一般應當用現金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安置費、經濟補償金、生活費、生活補助費,補繳和預繳社會保險費,補發拖欠的職工工資和分配應付工資餘額。

(三)企業確實難以一次性付清職工債權和安置職工有關費用的,可經雙方協商,簽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以改組後企業等值資產作抵押,並由改組後企業採取分期付款的辦法,在一定的期限內逐步還清。

(四)未按時支付職工安置費、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拖欠的工資和醫療費的,要按照原勞動部《關於發佈(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通知》要求處理;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依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和《失業保險條例》規定,進行處罰。各級政府要督促企業按期償還職工債務和支付職工安置資金,繳納社會保險費。

(五)勞動保障、財政、經貿委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對職工勞動關係處理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對償還職工債權和安置職工資金進行有效的監管。對改組後的企業承諾的分期支付的資金,要加強監督落實。

對於企業改制安置員工的問題,國家要求安置職工的基本原則,必須是切實有效的維護職工的基本權利,企業不得以改製爲由隨意的將員工進行辭退。對在崗職工必須妥善的處理改制以後的勞動關係,而且對於下崗職工,其實企業應該發給職工一次性的就業金,並且提供再就業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