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國有企業破產職工怎麼安置?

重慶市國有企業破產 ,依據勞動合同法,企業破產應當對勞動者進行補償,經濟補償按照職工在單位工作年限,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滿6個月按照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按照半年計算,經濟補償標準按照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補償,經濟補償最高年限不超過12年。

重慶市國有企業破產職工怎麼安置?

重慶市國營企業破產補償

企業破產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職工安置

(十五)破產企業職工安置的範圍:破產立案之日該企業的正式在冊職工(包括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結存的下崗職工),屬於安置範圍。在破產立案之日前已經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人員,不屬於在冊職工,不納入破產安置範圍。企業僱用的臨時工(農民工)依協議遣散。

(十六)職工安置費或經濟補償標準。職工安置費標準以破產立案之日起的上年社會平均工資標準計算。1986年10月1日以前錄用的正式在冊職工,市級國有企業原則上按不高於全市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標準計算;區縣(自治縣、市)級國有企業由當地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標準(但不得超過當地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破產企業結合職工本人工齡計發一次性安置費後,同時解除職工與企業的勞動關係。1986年10月1日以後招收的合同制工人,按在本企業工作每滿1年發給1個月工資的標準給予經濟補償,並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

(十七)企業申請破產後,從法院正式立案當日起,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不再進人。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結存的下崗職工,繼續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發放基本生活費及代繳社會保險費,所需資金由再就業基金解決。從破產立案到破產終結期間,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結存的下崗職工中協議期滿的,應按時與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解除協議,不再享受再就業服務中心的有關費用,其生活費按第(十九)條關於未進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在冊職工的規定執行。

(十八)已經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人員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十九)留守人員和未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人員的費用及破產應急費來源。法院正式立案破產至破產終結期間,破產清算(籌備)組可按職工總數5%以內的比例聘用留守人員,其聘用費按每人每月不高於300元的標準由同級財政按月核借。與企業協議保留勞動或社保關係的人員仍繼續執行其協

(二十)職工退休。法院受理立案破產當月底止,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連續工齡已滿30年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可以辦理退休;特繁工種連續工齡符合國家有關退休政策年限的,可在原規定提前5年退休的基

綜上所述,重慶市國有企業破產,職工如果已經一次性領取了安置費的,不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職工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以申請辦理提前退休,破產安置人員應當是企業破產時正式在職工人,企業破產以後由再就業服務中心發放生活費繳納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