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企業改制劃撥土地

成都企業改制劃撥土地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爲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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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劃撥土地處置法規與分析

(1)關於進一步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

(一)企業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權的,必須經土地確權登記並明確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式。進入企業改制資產範圍的土地使用權必須經具備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備案。涉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按照國家土地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處置審批手續。

(二)企業改制涉及探礦權、採礦權有關事項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以及《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2號)、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197號)、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探礦權採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4〕262號)等有關規定執行。企業改制必須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明確探礦權、採礦權的處置方式,但不得單獨轉讓探礦權、採礦權,涉及由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採礦權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處置審批手續。進入企業改制資產範圍的探礦權、採礦權,必須經具有礦業權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作價(採礦權評估結果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認)並納入企業整體資產中,由審批改制方案的單位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後處置。

(三)沒有進入企業改制資產範圍的實物資產和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土地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特許經營權等資產,改制後的企業不得無償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償使用費或租賃費計算標準應參考資產評估價或同類資產的市場價確定。

(四)非國有投資者以實物資產和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土地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特許經營權等資產評估作價參與企業改制,由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和非國有投資者共同認可的中介機構,對雙方進入改制企業的資產按同一基準日進行評估;若一方資產已經評估,可由另一方對資產評估結果進行復核。

(五)在清產覈資、財務審計、離任審計、資產評估、落實債務、產權交易等過程中發現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逃廢金融債務等違法違紀問題的,必須暫停改制並追查有關人員的責任。

(2)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爲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 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加強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 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透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其 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爲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產權證明;

(四)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 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 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 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爲。

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爲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爲受 讓人。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土地對於我們每一個公民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土地,可以用於建設建築,可以用於種植作物,如果企業改制了之後,原本劃撥的土地就會發生變化,土地的使用權本身是透過劃撥的方式獲得的,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