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土地使用權七十年到期後怎麼辦

一,當事人土地使用權七十年到期後怎麼辦

當事人土地使用權七十年到期後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產權續期:

1、不夠70年的,到期後必須都續期到70年;

2、70年到期後自動續期,相當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一個無期限的物權,即一次取得永久使用,國家不必每次續期每次都收費;

3、到期後經過自動續期變成永久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之後,應當確定使用權人與國家所有權人之間的關係,可以考慮收取必要而不過高的稅金,但應當經過立法機關立法決定。

具體繳納的金額需依據國家現行的相關規定,即土地到期後按照當時的樓面毛地指導價格,依一定比例繳費。

隨着經濟的發展和國家保護私有財產產權的法律法規日益明晰,70年後的產權問題有望逐步破解。就法律政策框架之內,專家提出了三大設想:

1、 重籤合同,續繳出讓金。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後,國家如果需要收回土地,產權人可以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

2、房隨地走,國家補償。由於國家的土地所有權除了集體所有的以外,都是國家享有所有權,所謂70年土地使用年限,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授予土地使用權。

3、政策持續調整,法規適時完善。衆多業內人士普遍認爲,國家政策及土地管理條例實施不久,因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問題給購房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能性和現實個案還比較鮮見。

土地使用權的期限問題,在實際的生活中是經常出現的,因爲大部分人對於此類問題的處理存在不少的誤區,因此問題的處理就會有着不少的阻力,但是隻要自己的材料以及認定的產權沒有問題,只要透過一定的程序就可以有效的處理因此自己不需要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