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情形

承包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爲非農業戶口的;
(二)承包期內,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願放棄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徵用、佔用,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喪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情形。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承包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爲非農業戶口的。
(二)承包期內,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願放棄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徵用、佔用,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喪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情形。

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