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證在哪些部門辦理

一、土地使用權證在哪些部門辦理

土地使用權證在哪些部門辦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城市房地產管理辦法》第六十條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覈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覈實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覈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二、土地使用權受讓方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享有以下權利:

(1)對所受讓的土地享有開發、利用和經營的權利。

(2)依法轉讓、出租和設定抵押權的權利。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者有權把取得的土地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轉讓、出租或者在其上設定抵押權。

(3)合同的解除權。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

(4)要求違約賠償的權利。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出讓人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5)獲得相應補償的權利。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但應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6)申請續展的權利。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批准。

總的來說,在申請與國有土地使用相關的國有土地時,需要提供一些個人身份證明材料,以及複印件等,然後到所在市土地局房地產交易大廳視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