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作爲無形資產嗎?

一、土地使用權作爲無形資產嗎?

土地使用權作爲無形資產嗎?

土地使用權一般情況下是按照無形資產覈算,這個一般情況下,通常是指,企業買一塊地用於自用自營,蓋個辦公樓或者蓋個酒店自己經營這種。

按固定資產覈算的情況就是,企業外購建築物的時候,正常情況下是應該以合理的方法把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分爲無形資產和固定資產覈算,但是如果難以合理分配,就全部計入固定資產。

另外,在房地產開發企業還可能將土地使用權計入所建造房屋建築物的成本,作爲存貨來覈算。

土地使用權一般是單獨做爲無形資產,除非改變使用用途用於出租,或增值目的時,應當將其轉爲投資性房地產。

有些國有土地單獨估價入賬的特殊處理如固定資產。

隨同房產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價值含在房產價值中,如固定資產。但該土地使用權可以單獨評估。

二、土地使用權是記入無形資產嗎?

當對土地使用權正確地進行界定確認,分別在“固定資產—土地”和“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中單獨覈算。界定確認的標準:一是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時間,看是在實施現行會計制度之前或之後;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代價,看取得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或是無償的。具體操作如下:

不論實施現行會計制度前後,凡是屬於行政無償劃撥給事業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一律納入固定資產覈算,記入“固定資產—土地”科目;事業單位在現行會計制度實施之前購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作爲固定資產覈算,記入“固定資產—土地”科目;事業單位在現行會計制度實施之後,因徵地而支付的補償費,雖然作爲固定資產覈算,但是不能單獨作爲土地價值入賬,應當計入與土地有關的房屋、建築物等附着物的價值內,記入“固定資產—房屋建築物”科目。

事業單位在現行會計制度實施之後購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作爲無形資產覈算,記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進行無形資產覈算時將取得時所發生的一切支出,作爲土地使用權成本;事業單位在現行會計制度實施之後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出讓金要作爲無形資產進行覈算,記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單位原先透過行政劃撥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沒有入賬覈算,在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照規定補繳的土地出讓金作爲無形資產入賬,記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

對於土地使用權的收益情況,是根據土地使用權人對土地開發利用的情況來認定的,只要在經過開發利用後纔可以獲得一定的資產,所以土地使用權是被認定爲無形資產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由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權屬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