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土地使用權確認爲無形資產嗎?

在會計覈算中,土地是比較常見的一種固定資產,這種土地資產一般作爲投資或者自用處理,作爲投資時入賬時是記爲投資性房地產進行覈算的,從事會計行業的對這方面比較瞭解,但是我們就算不從事會計行業也應該瞭解一些相關知識,那麼自用土地使用權確認爲無形資產的有哪些情況呢?小編爲您整理了相關資料供您學習。

自用土地使用權確認爲無形資產嗎?

自用土地使用權確認爲無形資產的情況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無形資產》的有關規定:企土地使用權用於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地上建築物時,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築物合併計算其成本,而仍應作爲無形資產覈算,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分別進行攤銷和提取折舊。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確認爲無形資產。

(1)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尚未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前,作爲無形資產覈算,並按照規定期限分期攤銷。

(2)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商品房時,應將土地使用權的帳面價值全部轉入開發成本;企業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項目時,將土地使用權的帳面價值全部轉入在建工程成本,待工程完工後,一併轉入“固定資產——房屋及建築物”。

通常情況下,企業自用的土地使用權屬於無形資產;但是以下情況除外:

1、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應當計入所建造房屋建築物成本,作爲固定資產覈算;

2、企業外購的房屋建築物,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括土地以及建築物的價值,則應當對支付的價款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土地和地上建築物之間進行分配;

3、如果確實無法在地上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爲固定資產覈算。

土地使用權的賬務處理:

一般而言,土地使用權在建造房屋及建築物前,記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並按期攤銷;在建造房屋及建築物時,將“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的帳面價值轉入在建工程;在房屋及建築物完工後,土地使用權成本隨房屋及建築物工程成本,一同轉入“固定資產——房屋及建築物”,不單獨作爲“固定資產——土地”、或者無形資產覈算。

但是在三種情況下不能作爲無形資產入賬的,分別是作爲銷售出的房地產,外購的包括建築物價款的以及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無法進行分割的可作爲固定資產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