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權入股協議的簽訂有效嗎?

一、集體土地使用權入股協議簽訂有效嗎?

集體土地使用權入股協議的簽訂有效嗎?

集體土地使用權入股協議的簽訂是無效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的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作爲公司出資。《公司法》也作出規定,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該土地使用權僅指國有土地使用權。如果集體組織欲以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外投資,則必須首先將集體土地透過國家徵用的途徑變爲國有土地,再從國家手裏透過土地出讓的方式獲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然後,才能進行有效的投資。

具體可參考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爲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二、土地使用權

所謂土地使用,是指按照土地的自然屬性、法定用途或約定方式,對土地進行的利用。根據物權理論,土地使用權是對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屬於用益物權,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和農民呢集體土地使用權。

三、集體土地使用權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

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爲特殊民事主體,主要爲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和公益性組織,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允許的個別情況下,纔可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集體經濟類型的土地使用證是不能用作資本入股的,若是簽訂的入股協議之中包含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內容,那麼該協議的部分內容可能會被作爲無效處理,嚴重的情形下,整個協議都有可能會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