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取標準是多少?

在將自己享有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別人並且因此獲取到不同程度的收益時都是需要支付一定的出讓金的,尤其是對於那些購入使用權的人來說出讓金就成爲必備的一部分支出,但是出讓金的收取也是有固定的,那麼,購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取標準是多少?

購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取標準是多少?

一、購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取標準是多少?

根據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已購公有住房和由政府統一實施拆遷安置房轉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來判斷收取標準。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收取標準如下:

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

(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

(2)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下同)以後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

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以國有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劃撥商品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

由政府統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

(1)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爲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

(2)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爲1990年5月19日以後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

(3)被拆遷戶原土地如屬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或拆遷安置房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補辦出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

(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30%收取。

(2)1990年5月19日以後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50%收取。

相關知識:

一、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下同)以後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

二、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以及紅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個國有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劃撥商品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已購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以市場價購買的部分在進入市場時,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

三、由政府統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爲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爲1990年5月19日以後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如屬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或拆遷安置房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四、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補辦出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後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50%收取。

土地使用權在被買賣之後肯定需要有一個流轉的過程,在此期間所造成的經濟支出就需要透過出讓金的形式來彌補才能顯示出交易的公平,但是出讓金的具體數額還是需要參照文章的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