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活動需要注意什麼?

一、工程承包活動需要注意什麼?

工程承包活動需要注意什麼?

(一)、審查發包人與承包人履約情況

1、對發包方主要應瞭解兩方面內容:

①主體資格,即建設相關手續是否齊全。

例:建設用地是否已經批准?是否列入投資計劃?規劃、設計是否得到批准?是否進行了招標等。

②履約能力即資金問題。施工所需資金是否已經落實或可能落實等。

2、對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內容有:

①資質情況;

②施工能力;

③社會信譽;

④財務情況

承包方的二級公司和工程處不能對外簽訂合同。上述內容是體現履約能力的指標,應認真分析和判斷。

(二)、履約管理之工期

(1)工期和施工進度

1、實際開工日期的認定

①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則應認定該日期爲實際開工日期。承包人的證據可以是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工程監理的記錄、當事人的會議紀要、施工許可證等;

②承包人雖無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但有開工報告,則應認定開工報告中記載的開工日期爲實際開工日期;

③若承包人無任何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亦無開工報告,則應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爲準。

2、竣工日期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認定方法:

①雙方確認的日期爲竣工日期;

②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爲竣工日期;(注意是經蓋章的驗收報告的時間,不是竣工驗收備案日期,因爲竣工驗收備案是由建設單位來報送);

③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爲竣工日期;

④未經過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爲竣工日期。

(2)幾種影響工期的因素

1、施工許可證:

①如未取得且未施工,以取得施工許可證之日作爲開工日期;

②但如未取得且已經施工,則一般以施工開始日爲開工日期。

2、拖欠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且導致停工或緩慢施工,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拖欠工程款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係。

3、設計變更

①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係;

②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爲由順延工期。

4、圖紙延誤

①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係;

②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爲由順延工期。

5、增加工程量

①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係;

②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爲由順延工期。

6、質量鑑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鑑定合格的,鑑定期間爲順延工期期間。

①鑑定合格,順延工期;

②鑑定不合格,視情況而定。

7、建設單位的其他原因

如: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約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建設單位未按照約定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等;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企業發出檢查通知,建設單位未及時檢查等。

①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係;

②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爲由順延工期。

8、一週內,非施工單位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9、發生不可抗力事件

無法預見、不可避免並不能克服,一旦發生,要積極採取措施,阻止和預防擴大損失,要及時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和時限報告。

(三)、工程簽證與索賠

1、工程簽證

①可以直接作爲結算憑據。如進行合同審價,審價部門對簽證不作另行審查;如引起訴訟,該訴訟的性質屬於權屬確定的返還之訴。

②是施工過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賴於其它證據。是雙方對施工實際變化的相互確認,只要簽字即視爲認可,不必對具體的調整內容再行審查。

2、工程索賠程序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GF-1999-0201)有關索賠的程序爲: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承包人可以按照以下規定索賠:

①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有關證據;

②索賠事件發生後28(14)天內,向發包人提出索賠意向通知(注意工期索賠的具體天數及其理由(施工關鍵線路和程序);

③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14)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④發包人在接到索賠通知後28(14)天內給予批准,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證據和理由,發包人在28日內未予答覆,視爲批准索賠。

若索賠事件持續發生,施工單位應持續索賠;索賠事件消失後,應綜合進行索賠。

(四)、項目章和公章的風險

1、內部公章管理、使用規範化

公章的印文要備案,適用要規範。項目章的使用相對風險更大,項目章的印文沒有備案,一旦讓法院看到你的項目章管理混亂,也就是不具備“排他性”,則不具備鑑定的意義。如果鑑定不具備參考價值,如果還有其他證據鏈印證,很可能被判決承擔責任。如果管理規範,具備排他性,如果公章鑑定下來確認不是公司備案的公章印文,那這個案件其他的證據鏈尚不足以讓法庭採用高度蓋然性的原則判決公司承擔責任。

2、建立嚴格的印章使用制度

特別是項目章的使用和管理方面,更需要注意,需要規範使用範圍、使用權限和失效時間。因爲項目章不用的工商備案,公司承擔的風險更大。所以,內部要加強管理,明確權限和範圍、對使用情況進行登記。

(五)、業主拖欠工程款時,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權問題

1、權利行使主體

①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主體僅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承包人;

②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只有總承包人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分包人不能主張該優先權;

③裝飾裝修合同的承包人是否具有工程優先受償權?只能在建築物因裝飾裝修而增加價值的範圍內優先受償,同時發包人必須是該建築物的所有人。

2、受償範圍

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工程款應當包括承包人爲建設工程支付的勞務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但對於承包人依合同向發包人主張的損害賠償(賠償金、違約金等)則不應包括在內。《合同法》第286條規定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是“建設工程價款”,而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損害賠償金並不屬於“價款”之列。

3、關於起算時間

①建設工程正常竣工情況下:建設工程竣工之日;

②建設工程無法正常竣工情況下: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

此時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商以“爛尾”工程折價,或者達成延期付款和竣工的合意,以便繼續履行變更後的施工合同。如果承、發包雙方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承包人可以在工程約定的竣工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優先受償權,但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有待於建設項目的接盤、轉讓或重新啓動。當出現“爛尾”樓整體拍賣時,承包人應從拍賣所得財產中優先受償,當有新的開發商接盤“爛尾”工程時,接盤人在向承包人支付原發包人拖欠的工程價款後方可受讓項目。

二、其他注意事項

A、如果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除按進度支付部分工程款外,餘款於工程竣工六個月後支付,這種約定就有可能造成承包人難以及時行使優先受償權。因此,在合同簽約時,就應注意這個付款時間問題。

B、在結算過程中延誤優先權的行使,導致因優先權的喪失而無法獲得清償或全部清償。因此,我們要注意,一旦6個月的時間即到,而工程價款尚未確定的話,我們就要考慮發包人有沒有承擔責任的能力,如果沒有的話,就要及時提起訴訟,要求行使工程優先受償權。

4、權利行使方式

《合同法》第286條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方式有二種:一是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二是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具體的行使程序:催告——協議折價或申請拍賣(訴訟)

①催告:有約定的應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一般將催告的“合理期限”確定爲兩個月以上;

②協議折價:並非必經程序;

③申請拍賣:大多數都是發生在審理程序中,法院審判實際的做法是,承包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獲得生效判決或者調解書後,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然承包人也可以仲裁書爲依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不予支援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情形:

①建設工程的所有權已經轉移或已被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轉移的;

②建設工程已經出售給交納了全部或者大部份購房款的消費者的;

工程優先受償權是優先於所涉工程上的抵押權和其他一般債權,卻不能優先於物權和具有物

權期待權的購房人的權利行使。

對於已經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購房款的買房人所購買的房屋,雖然該房屋尚未辦理過戶手續,但是爲滿足人民基本生活的需要,爲維護交易安全和社會的穩定性,法律規定施工人的工程優先受償權並不涉及該以出售的房屋。當然只有以生活消費爲目的購買住宅的購房人才是消費者,對於以投資爲目的的購房人,並不是消費者,他所購買的商鋪、寫字樓是不能對抗施工人的工程優先受償權的。

③標的物爲不宜折價、拍賣的學校、醫院、政府機關辦公樓、道路、橋樑等公益建築工程的;

④承包人放棄優先權承諾有效。

一項工程的順利竣工需要各方相互協作和配合,不是一個單一的個體,在施工過程中承包方需要注意上訴內容的同時,也需要合理維護自身權益以及勞動者的勞動權益,確保工程的順利進行,以及工程的質量安全得到保障。雙方之間所簽署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