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林場土地承包的辦法

按照規定,對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通常實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對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四荒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徵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徵收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國有林場土地承包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