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還林的土地能否再次承包

退耕還林的土地屬於林地,可以承包經營。
我國草原承包面積31.2億畝,佔可利用草原面積的76.9%。集體林地70%已承包到戶,集體林地佔全國林業用地面積38.5億畝的59%。對於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國法律和有關政策未明確規定。國家政策曾原則規定,營造林地和“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在實踐中,一些地方對草原實行五十年的承包期,林地的承包期一般爲三十年至五十年。  
同耕地相比,草地和林地有其特殊性。以林地爲例:首先,林地一般生長着多年生的喬木、竹類、灌木等,而耕地主要是用於種植農作物,一般是一年一季或者兩季,甚至三季。其次,林業生產投資大,林木生長期、收益期長,風險大。第三,我國對林木實行限額採伐制度,承包方的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的權利受到較多限制。鑑於草地和林地的特殊性,農村土地承包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精神和農村土地承包的實際做法,規定草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第四條

退耕還林的土地能否再次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