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爭議辦法規定解決方式包括什麼?

土地使用權爭議,由人民政府處理。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接到決定書30日內,可以法院起訴。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可以申請仲裁或直接起訴。

土地使用權爭議辦法規定解決方式包括什麼?

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法律關係的當事人雙方因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歸屬等而發生的爭議。關於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財產糾紛處理的方法是很明確的,總結一下爲:

(一)協商解決。即由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爭議雙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爭議的土地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的,簽定書面協議,並送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調解解決。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時,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向當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申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後,先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調解人員署名並加蓋調解機關的印章。

(三)政府處理解決。當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但在調解書送達前,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四)行政複議解決。政府對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決定在性質上屬於土地確權行爲,即屬於政府的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爲,所以,如果當事人對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透過複議方式解決爭議。

(五)行政訴訟解決。如果當事人對有關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透過訴訟方式解決爭議。由於行政複議不是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所以,當事人如果對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也可以不經行政複議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雙方協商處理,解決雙方之間的爭議,然後達成協議,再進行相關備案完善;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透過調解進行處理,當然也可以進行行政複議,確認政府當時劃分的界限之類的。如果上述方式仍不能解決糾紛的,那只有透過訴訟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農村土地雖是歸集體所有,但當農村個人之間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時,則應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其他單位及個人無權處理。

土地使用權爭議的最新法律規定的內容有許多,例如規定了在兩方不能確定土地的使用權時,土地上基本現狀是不能被改變的,並且土地上面的一些物質也不允許被破壞,這些規定都是對土地使用權所有者的保護,並且也是在降低兩方爭執的損失。國家對土地使用權的爭議的做得規定有利於爭議問題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