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土地使用權規定是什麼?

一、城市更新土地使用權規定是什麼?

城市更新土地使用權規定是什麼?

城市更新土地使用權規定是每年關於土地使用權這方面的規定都是會有所更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屆滿後,有兩種處理方式:

1、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在一般情況下,政府應批准續期使用。按照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政府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外,對申請續期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得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根據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這就是說,國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也無償收回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是什麼?

1、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另外,加油站、加氣站用地爲二十年。

2、出讓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宗地號、面積;

(三)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時間;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數額、幣種、交付方式及時間;

(五)交付土地的時間;

(六)規劃、市政設計要點;

(七)項目竣工提交驗收時間;

(八)市政設施配套建設義務;

(九)使用相鄰土地和道路的限制;

(十)建設附屬、附加設施的項目及義務;

(十一)違約責任;

(十二)當事人認爲必要的其他條款。 出讓合同應附上宗地圖,作爲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條件包括哪些?

(一)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的:

1、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近期建設與土地利用規劃年度實施計劃;

2、符合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相關政策,屬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規及《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的其他用地等;

3、取得規劃選址和土地審查意見;

4、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5、經計劃部門批准立項;

6、透過環境影響評價及環保部門的審查。

(二)以協議出讓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的:

1、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近期建設與土地利用規劃年度實施計劃;

2、符合以協議出讓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相關政策;

3、政府投資項目須經計劃部門批准立項;

4、透過環境影響評價及環保部門的審查;

5、屬城市更新項目的,建築物拆除和房地產證註銷工作已完成,且申請主體已取得更新項目實施主體確認檔案。

(三)以招拍掛出讓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的:

申請人爲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用地的中標人、競得人或摘牌人,並簽署了成交確認書。

(四)臨時用地:

1、爲急需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或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地質勘察需要臨時使用土地。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臨時用地的,建設工程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取得其他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檔案;

2、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設規劃;

3、不影響近期建設與土地利用規劃年度實施計劃的實施。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可以透過出讓或者是透過劃撥的方式來取得,當然也必須要符合我們國家法定的條件,每一個城市每年關於土地使用方面的一些規定,或多或少可能都會有所更新。這也是按照法律當中規定來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