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集體土地使用證更名的手續有哪些

一、離婚後離婚集體土地使用證更名看的幾種情況

離婚集體土地使用證更名的手續有哪些

1、最正常的辦理方法是,讓你前夫提供身份證複印件。最好是有你前夫陪同,一起去鎮上的城建部門和國土部門分別把房證和土地證做遺失公告。公告期滿後,補發出房證和土地使用證。然後把房證過戶,過戶完房證後,才能過戶土地證。

(注意的是:當房屋所有人發生變更的時候,例如買賣,贈與、繼承的情況下,是先辦理房證,然後變更土地證。當如果涉及到新建或是翻建,必須先辦理土地證,然後才能辦理房證。)

2、按照新批土地的程序辦理

所謂新批土地就相當於按照新建房屋的程序來辦理土地使用證,你這樣去村建辦,人家當然要找你要土地使用證。

1)要到國土所辦理預審,工作人員會給你個村民代表大會的會議紀要,你要回到村裏讓村書記給你填一下,然後村民代表都要簽字按手印。另外要提供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正常情況國土所人員還要連同縣級國土部門的工作人員共同去現場踏查。

2)辦理完預審後,還要在國土部門辦理建房審批,這個需要城建部門(有的地方叫城建所,有的地方叫房管所,就是辦理房證的地方)出一套選址意見書。

3)建房手續辦完後,才能辦理登記手續,登記之後纔可以發放土地使用證。拿到土地證後,你就可以去辦房證了。

二、集體土地使用證變更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着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准檔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覈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綜上所述,離婚集體土地使用證更名是雙方離婚後財產處理的一種方式,也是關於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變更,只有完成土地更名的法律手續繼受人才能行使入地使用權獲得相應的法律權利,土地使用證更名手續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夫妻雙方一旦發生土地更名的糾紛就可以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這個時候本站會提供專業的法律建議,以保障繼受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