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證更名可以嗎?

我們知道我國的土地政策是國家所有但是人民有使用權,並且是收到法律的保護,一般情況下在農村地區土地使用證是比較熟悉的,因爲農民的土地相對要多很多,而有時候我們也會接觸到集體土地使用證,那集體土地使用證更名可以嗎?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集體土地使用證更名可以嗎?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改名字是可以的

先向房管所申請辦理該房子的房屋所有權證,並變更到自己名下,再持變更後的房產證到鄉鎮國土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土地使用權變更後只要符合《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中關於農村建房的有關規定,就可以持原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材料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舊房改建。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辦理程序:

一、申請

1、由農村村民個人向所屬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提出申請,領取土地登記申請審批表。

2、提交個人身份證或農村居民戶口簿複印件一份。

3、土地權屬材料(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隊權屬來源證明書;82年5月14日以後,提交農村建房使用證;97年4月以後提交農村建房申請書、農村建設用地批准書等)。

二、調查

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對申請者的用地進行地籍調查、地籍測量、申請人現場指界、鄰宗地簽字蓋章,填寫地籍調查表,繪製宗地草圖。

三、審覈

先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進行審覈,再報縣國土資源局審覈,審覈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線是否無爭議,用地面積是否準確。

四、審批

經審覈符合“用地面積清楚,界址準確,權屬合法,無爭議”原則的,可批准並進行張榜公佈,在公佈一個月內無單位或個人對其提出爭議的,由縣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土地使用證的變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着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准檔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答案是肯定的,集體土地使用證也是屬於合法的證書,並且在變更的過程中需要已發來進行,按照相關的規定流程進行就可以順利的改名,通常情況下只有依法來解決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會受到任何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