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土地使用權破產企業該如何處理?

一、出讓土地使用權範圍

出讓土地使用權破產企業該如何處理?

1、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工業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佈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4、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5、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6、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二、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的處理原則和程序

企業破產法雖然規定了如何處理破產企業的財產,但忽視了破產企業最重要的財產權利──土地使用權的處理問題,有關土地管理法規也未涉及,這對人民法院處理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帶來了相當的難度。對此,筆者認爲,要處理好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問題,有必要遵循以下原則:

1、合法取得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有的瀕臨破產的企業,爲了不喪失土地使用權,往往將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或其他附着物作抵押,期望憑籍其土地使用權恢復生機。但如果該抵押合同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合同的規定,就應認定無效,抵押權人就不能按抵押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權。因此,要取得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僅要按法律規定辦理,而且受讓的權利主體、轉讓的形式和轉讓手續都要合法。

2、優先取得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如果破產企業在破產以前,已依法將土地使用權或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抵押給抵押權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和優先取得權。由於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是破產財產的組成部分,如果以轉讓等方式處理,首先也必須滿足全體債權人的需要。因此所有債權人也享有優先於非債權人的優先取得權。

3、有償取得原則

由於我國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分離。有些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是過去無償或低價取得的。因此,在處理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時,要不要考慮其使用權的取得方式,要不要評估作價問題,常常在審判實踐中引起爭論。有的主張無償或低價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就不必考慮它的價值,或對其價值忽略不記,處理破產財產只要處分企業的物質形式的貨幣和實物。尤其在有行政命令的情況下,清算組提交給人民法院的破產企業財產清單,往往對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未作評估,有的甚至不說明土地使用權的起初情況。但筆者認爲,新的權利主體想要擁有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有償取得。不論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是以何種形式取得,都應當交有評估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依法進行評估,然後以評估價爲低價,透過公開拍賣的方式,對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進行公開競買。

4、國家干預原則

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這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審判原則。但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時,尤其是在處理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時,由於目前規範這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夠明確,清算組爲讓債權人和債務人均能從土地使用權的有償處分中得到更多的財產收益,往往會忽視國有資產的流失,把本應由國家收取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作爲破產企業的財產用以清償,造成國家不必要的損失。這種現象在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全民企業的破產案件中時有發生。爲防止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國有資產流失,當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依法予以干預。在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應對轉讓期限限制在使用年限內;如果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的,政府應行使優先購買權。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破產的分配方案,是行使審判權的具體內容。從一定意義上講,人民法院依法處分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裁定新的權利主體獲取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是代表土地所有權人──國家行使土地所有權的部分處分權。儘管如此,土地使用權問題畢竟是政府行政管理事務問題,人民法院在審理破產案件時,要想處理好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仍應當取得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的配合和協助。

三、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方式

1、透過出讓和支付出讓金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方式

(1)拍賣轉讓。

這主要是指透過有關部門在社會上公開競爭,有償轉讓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的一種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出具委託書,委託法定機構對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根據其所處的周圍環境、條件、發展前途等諸多因素進行綜合評估,報出評估價。同時結合政府部門對處理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的有關要求,利用叫價方式,把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出價最高、最符合政府部門規定要求的新的權利主體,拍賣結果經人民法院裁定確認後,新的權利主體憑人民法院的裁定向土地管理部門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這種方式更能達到物盡其用,地進其力的社會效果。

(2)協議轉讓。

這種方式適用於已對破產企業的地上建築物或其他附着物進行了抵押的債權人。因爲債權人對地上建築物或者其他附着物進行抵押,在其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同時,賴以建設的土地使用權必然會隨之轉讓。因此可以讓抵押權人與清算組在已經掌握的綜合評估價基礎上自由協商定價,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協議書,協議書提交債權人會議透過後由人民法院作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裁定,這樣,讓抵押權人既實現自身的債權和土地使用權,又根據協議規定,將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費交給清算組,用以清償破產債務和支付國家或集體應收取的出讓金或土地使用權的部分增值,以達到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預期目的。

(3)招標轉讓。

這種方式主要適用於無抵押的土地使用權的處分,是在全體債權人中採用公平競價方式進行。由於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是破產財產的組成部分,所以債權人就應享有優於非債權人的優先取得權,因此必須首先滿足全體債權人的需求。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清算組根據已經掌握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綜合評估價,向全體債權人發出載有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標書,由債權人根據標書發出投標書,然後由清算組選定符合條件的債權人進行決算。決算後的情況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透過後,由人民法院裁定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費由清算組按規定處理。

2、無償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方式

對於企業無償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政府部門可在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前提下,將土地使用權的處分權交由人民法院連同地上建築物或其他附着物。

出讓土地使用權必須在其可出讓的範圍內,也就是說出讓土地使用權破產企業首先必須符合出讓條件,然後再根據其出讓的原則及處理辦法將土地使用權進行出讓。如果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已滿使用期限的話,就會由國家無償性的收回,不可用作土地使用權出讓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