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強制流轉被允許嗎?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強制流轉被允許嗎?

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爲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爲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下簡稱爲“承包經營權”)是反映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農村承包經營關係的新型物權。民法通則規定了公民、集體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第80條第2款、第81條第3款)。

承包經營權就是承包人(個人或單位)因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權利。

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農村土地承包法還明確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調整承包地。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需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強制流轉被允許嗎?

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平等協商、自願、有償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經營權,不得以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爲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強制流轉。對於發包方違反法律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或者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強制流轉是不被允許的,對於那些強迫進行強制流轉的行爲應當給予嚴厲處罰,相關人員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保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其經濟利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孝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