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規定?

1.家庭承包的士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須依法定方式。

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規定?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透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流轉方式主要有: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繼承等。

2.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期限超過承包期剩餘期限的部分無效。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約定的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原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的剩餘期限,否則,超過部分無效,而非整個流轉合同無效。

3.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或土地農業用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無效。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對象是承包方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是所有權。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不得損害土地所有人的權益。同時,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否則,相應的流轉合同無效。

4.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在按照市場原則進行的同時,也要注意照顧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利益。爲了保護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土地利益,《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5.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的受讓方須爲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

一是受讓方必須從事農業生產。從事工業、商業等生產經營的人不得成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受讓方。二是受讓方必須是農戶。企業、城鎮居民等非農戶不能成爲受讓方。

6.家庭承包方以土地承包經營權設定抵押的行爲無效。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物權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透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該條規定的流轉方式並不包括抵押。)允許透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設定抵押權沒有現行法律和國家政策的依據。

7.未經發包方同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一般無效。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以轉讓方式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但須經發包方同意。據此,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將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他人的,該轉讓合同無效。但是,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除外。

8.認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時發包方是否同意必須以其明示爲依據。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時發包方是否同意,主要看雙方轉讓合同書上是否有發包方簽字蓋章,明示同意轉讓。即認定發包方同意必須以發包方的明示爲依據,既不能默示同意,也不能推定同意,認定發包方同意必須以發包方的明示爲依據。

9.發包方不同意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須具備法定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不影響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的放力。發包方不同意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法定理由主要包括:(1)承包方尚不具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穩定的收入來源的;(2)轉讓合同存在強迫簽訂的情形:(3)改變了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的;(4)受讓方不具有農業生產經營能力;(5)侵害了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同等條件下的優先權。

10.是否備案不影響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的效力。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的備案制度從公示、公信的角度看類似於登記制度,但又不同於登記制度。既然登記都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生效的條件,備案制度更不能成爲流轉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

11.情事變更原則在流轉價款糾紛案件中應嚴格適用。

適用情事變更原則對流轉價款予以調整,應當格外注意兩點:(1)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期間應當是法律行爲成立後、債之關係消滅之前;(2)在沒有當事人申請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得主動援引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

12.當事人沒有約定士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的處理。

對此,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處理,即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確定流轉期限,如仍不能確定,則視爲不定期流轉,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屬於林地承包經營外,承包地交回的時間應當在農作物收穫期結束後或者下一耕種期開始前。

13.未約定互換期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並非絕對的不定期互換。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與轉包、出租合同存在根本差異,不能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認定其爲不定期的互換。該《解釋》第十七條關於不定期的規定只能適用於轉包、出租這兩種流轉合同糾紛的處理。

14.承包人不能與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隻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改變,不是原地塊承包義務的改變,互換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要履行互換後地塊原來負擔的義務。所以,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要避免因此而打亂不同農民集體的土地權屬,即承包人不能與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

15.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案件的基本原則。

對於轉包、互換、出租等不改變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利歸屬的傳統流轉方式,要以合同嚴守爲原則,綜合平衡各方利益;對於入股、合作等新的流轉形式,要注重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爲物權的保護力度,對於不改變本權權利主體,透過讓渡佔有、使用權能,最大限度發揮物的效用的交易安排,應當予以維護;對於以轉讓方式流轉的,仍要嚴格將“有穩定的非農職業和穩定的收入來源”作爲認定合同效力的實質性要件,將發包方同意作爲必要的程序要件,最大限度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16.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糾紛疑難問題的處理。

主要是:轉包、出租合同沒有約定明確的期限,耕種方種植了生產週期較長的農作物或者經濟類樹木,原承包方要求移走種植物,返還土地;耕種方因無法移走農作物,要求賠償損失。處理此類案件時,應注意:(1)對於種植生產週期較短的農作物的農田,可以考慮由實際耕種人待收穫後再將土地交回。如果種植的是生產週期較長的農作物或者經濟類樹木,則應當在責令實際耕種人交還土地的同時,對其農作物的價值給予相應的補償。(2)根據實際耕種人經營該地塊時間的長短以及已經物化在土地中的資金、勞動,如施肥、土壤改良、增加的小灌溉設施等情況,給予適當補償。(3)在責令實際耕種人交回土地的同時,還應判令原承包人返還其收取的相應的承包費。另外,臨時性的轉包,如代耕,屬於臨時性勞務的承包,是一種僱傭合同關係,不產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移轉。

17.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須把握一定界線。

第一,入股應在承包人之間進行,不包括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爲股份,投入到從事農業生產的工商企業或者公司,也不包括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爲投資成立農業經營公司。第二,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是農戶以入股形式組織在一起,從事農業合作生產,收益按照股份分配,而不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作爲賺取經營回報的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