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有哪些法律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而我們的一項合法權益,其在繼承方面也會經常出現糾紛矛盾,我們應該瞭解關於其繼承方面的相關法律知識,才能在必要的時候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又有哪些相關規定,應怎麼理解呢,下面本站小編就進行一些說明。

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有哪些法律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有哪些法律規定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相關法律及政策規定

1、《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

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爲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

第三十五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爲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以承包收回抵頂欠款。

2、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是:在承包期內,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從以上法律條文,筆者以爲可以得出以下幾個結論:

1、《農村土地承包法》主要調整農村土地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的法律關係,目的在於保護農戶長期穩定的承包關係。

2、屬於耕地性質的自留地、口糧田,以及屬於林地性質的果樹地均以家庭聯產形式承包,即以家庭承包戶內部全體成員作爲一個整體單位(簡稱戶)。

3、承包期內並不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承包地,但收回承包地具有嚴格的限制條件。一是作爲承包合同相對方的承包戶已經不屬於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具體包括

(1)承包戶全家整體遷移至市區並轉爲非農業戶口;

(2)作爲承包戶全部死亡。二是所收回或調整的承包地只能是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具體到筆者所舉案例中就是,屬於耕地性質的自留地0.2畝和口糧田0.33畝在以戶爲單位的房某、溫某均死亡後,可以被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但屬於林地性質的果林地則不能被收回。

二、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問題的相關法律及政策規定

1、《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2、《農業部關於發佈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的通知》第三十四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權產生的繼承問題,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家庭承包的,家庭成員之一死亡的,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問題,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員繼續承包經營。家庭成員全部死亡,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但承包地爲林地的除外。

(2)其他方式承包中的承包方爲自然人的,其繼承人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3、《北京市高院關於涉農糾紛受理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一條第(七)項規定:家庭內部成員身份發生變化,就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產生的糾紛,屬於家庭成員之間的析產糾紛,應當依法受理。

4、司法部關於《辦理幾項主要公證行爲的試行辦法》

根據法定繼承規定辦理繼承權公正應當注意的問題第11條規定:死者生前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不得列入遺產範圍。

以上就是小編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問的相關政策解讀。不論農村土地是屬於什麼性質的,其繼承人都可以繼承其因承包所得出的收益, 司法部也有相關規定說明了承包經營權繼承的可適用範圍是不能擴大的,只能適用於林地,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