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重複承包糾紛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我國實行土地承包制度,農民透過承保合同確定自己對土地的使用權,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對於靠天吃飯的農民開來說,土地更是親人般重要。但是,現實生活中由於操作不合規可能出現一份土地同時承包給兩家人的情況。下面小編爲大家介紹土地重複承包糾紛的法律規定。

土地重複承包糾紛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農村土地承包適用的法律主要有《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由於農村土地承包行爲較爲複雜,最高人民法院於1999年、2003年分別頒佈司法解釋,對其進行規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發佈了《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更進一步專門針對農村土地承包行爲進行規範處理。

一、一地二包的含義

“一地二包”, 就是發包人將同一片土地先後發包給兩個不同的承包人。土地重複發包合同效力糾紛一般涉及兩份合同,即原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的承包合同(以下簡稱“原承包合同”),發包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承包合同(以下簡稱“重複發包合同”)。

依據承包對象的不同可將土地承包方式分爲兩類,即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其中,以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爲承包方的,爲家庭承包;以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爲承包方的,屬於其他方式的承包。司法實踐中,土地重複發包的合同效力糾紛多數發生在其他方式的承包過程中。

二、一地二包所涉及承包合同的效力。

(一)原承包合同爲其他方式的承包合同,原承包合同有效, 重複發包合同不當然無效。

國家對土地的承包流轉由以前的嚴格限制走向了鼓勵流轉以儘量促進土地潛力開發的道路,導致大量的投資者進入農村市場, 按照一定的程序辦理承包手續經營土地。如果承包者已經完整地履行了承包手續,筆者認爲在此情況下其重複發包的合同應當是有效的。是否能優先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利,視其是否履行了登記手續而定。

1、現行法律法規並未否認重複發包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發包方就同一土地簽訂兩個以上承包合同, 承包方均主張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已經依法登記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2)均未依法登記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該條規定的前提條件即是承認原承包合同和重複發包合同皆可同時有效,同時該條更進一步明確了登記在先可以優先的原則。

2、從土地承包合同本身的性質來看,後簽訂的合同亦可認定爲有效。《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已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爲物權中的一種。從物權本身的性質來說,同一物權可以設定多個債權。是否能夠履行是違約問題而非合同效力問題。 兩份合同的承包者皆可主張自身承包合同有效亦可主張自身對土地擁有承包經營權。在“一地二包”的兩個承包合同均有效且均主張承包經營權的情況下,則先辦理登記手續的承包者應取得土地的使用權利及地上地木的相應權利,但發包人與第二手承包人惡意串通的除外。未能取得承包經營權的承包人可向發包人主張違約責任的承擔。在此處的處理類似於商品房銷售合同中“一房二賣”的處理方式。

3、重複發包侵犯原承包人利益不是承包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合同法中對認定合同無效的法定理由有明確規定。司法判例中認定重複發包合同無效的理由一般爲“發包人在明知土地已發包的情況下,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與第三人簽訂承包合同,侵害了原承包人的合法承包權,損害了原承包人的利益,故認定重複發包合同無效。”但第三人在作爲外來承包者的情況下,往往對土地以往的發包歷史不甚瞭解,在其已盡到一般當事人的審慎義務下應當將其確認爲善意第三人。在發包人與第三人並未存在惡意串通的情況下,以《合同法》第52條之情形來適用顯屬不當。

(二)原承包合同爲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合同,原承包合同有效,重複發包合同應屬無效。

土地不僅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也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此點爲國家一系列政策最重要的出發點之一。正是基於此種社會保障的性質,對於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土地調整,應持一種審慎的態度,對其調整應嚴格依據程序進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對象爲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在此情況下推定第三人對於土地已發包的事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更符合社會公平原則。基於這一點,重複承包的第三人應承擔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此點在現行的司法解釋中得到了支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6條作出明確規定“因發包方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或者因發包方收回承包方棄耕、撂荒的承包地產生的糾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二)發包方已將承包地另行發包給第三人,承包方以發包方和第三人爲共同被告,請求確認其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 返還承包地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三、一地二包的民事法律後果。

(一)對於有效合同的當事人。任何一個承包人都有權要求村集體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土地的開發。而從公平合理的角度出發,村集體應對承包者履行交付義務,而對其他承包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二)對於無效合同的當事人。無效合同的善意承包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合同無效,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要求村集體承擔已投入資金損失及利息

主要是關於土地承包合同的有效性問題,對此法律並沒有一刀切的劃分出合同有效性是否與先後掛鉤,而是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判斷。不知情土地已經被髮包過一次的第三人的權利是受到法律所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