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有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剝奪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相關權利。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中有很多具體的規定,土地承包法律糾紛有哪些具體的司法解釋呢?下面小編就對此問題進行相關的說明。
土地承包法律糾紛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一、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糾紛;
(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四)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當事人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5條至第148條的規定處理。
當事人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書面通知仲裁機構。但另一方當事人接受仲裁管轄後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並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三、承包合同糾紛,以發包方和承包方爲當事人。
前款所稱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的農戶,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
四、農戶成員爲多人的,由其代表人進行訴訟。
農戶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上記載的人;
(二)未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的,爲在承包合同上簽字的人;
(三)前兩項規定的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進行訴訟的,爲農戶成員推選的人。
在上面解釋了土地承包法律糾紛的相關內容,如果成員不止一人,應當由代表人出面申訴,而代表人的確定也有具體的方法,首先應該是經營權證證書上顯示的人,在合同上籤了字的人等不同情況確定。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焦作律師,您也可聯繫我們進一步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