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糾紛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彩禮糾紛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彩禮糾紛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彩禮糾紛的相關法律規定是如果發生糾紛的話,那麼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解決。返還彩禮規定是如果符合條件的話,可以要求退還彩禮,關於彩禮返還的額度,目前法律法規中,尚未做出明確的規定。通常是當事人根據不同情形做了具體的要求,可參考以下數額返還彩禮:

1、雙方沒領結婚證且沒有同居生活的或雙方領了結婚證,但實際沒有同居生活的,彩禮應全額返還;但如果是男方反悔的,女方返還彩禮80%左右。

2、雙方領了結婚證,且同居生活的,女方提出離婚的,一年內的返還50%左右,兩年內的返還40%左右;男方提出離婚的,一年內的返還40%左右,兩年內的返還30%左右。如果女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懷孕流產的,在此基礎上再少返還彩禮總額的20%。

3、男女雙方沒領結婚證,但是又在一起同居生活的,同居關係解除後,如是女方提出的,一年內的返還60%左右,兩年內的返還50%左右;男方提出的,一年內的返還50%左右,兩年內的返還40%左右。如果女方再同居期間懷孕流產的,在此基礎上再少返還彩禮總額的20%。

二、彩禮返還的標準和原則是什麼?

未對婚約及彩禮的給付標準作出規定,都只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內容。但目前我國很多地方的風俗習慣中,仍存在把訂婚作爲結婚的前置程序,在農村尤盛。一旦婚約解除,便引發糾紛。這種基於婚約所發生的財產流轉關係在婚約存續期間,當然不發生返還問題;一旦婚約解除,此財產流轉就失去了其合法性基礎,接受彩禮的一方就應當返還其所接受的彩禮;如果雙方已經結婚,婚約的法律效力就一直延續到雙方的婚姻締結,只要不符合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關於彩禮退還的規定的,就不存在彩禮的返還問題。

彩禮滿足返還條件,並不代表一定要100%返還。人民法院一般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是否有子女、財產的用途、雙方的經濟狀況、贈與的金額、哪一方提議解除,確定返還金額婚約等,酌情決定返還比例,一般在60%~90%之間,接受禮物解除婚約的一方返還率會高於支付一方的返還率禮物比例。

在當代的社會,彩禮方面是容易發生一些糾紛的,主要還是因爲很多人在支付彩禮之後,因爲性格或者是其他方面的一些糾紛,導致最終沒有登記結婚,那麼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要求退還產品完全是符合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規定的,如果協商不成的話可以訴訟解決糾紛。